荊楚網(湖北日報網)訊(通訊員 李姍姍)自稱是中介的小魏(化名)說商鋪周邊無某品牌小吃店,孫先生(化名)聽到后爽快地與房東簽下租房合同,預備開店。沒想到剛交完租房定金,孫先生便在附近看到了同品牌小吃店。小吃店能不能開?商鋪能不能退租?定金能不能要回?一連串問題讓孫先生犯了難……
基本案情
今年4月,孫先生接到電話,對方自稱是租房中介小魏,手上有一處臨街商鋪,詢問孫先生是否有租賃意向。因正在尋找合適的商鋪經營某連鎖品牌小吃店,孫先生便向對方詢問商鋪附近是否有同品牌小吃店,對方表示“絕對沒有”。由于該商鋪地理位置優越,孫先生擔心被他人搶先租賃,未親自到商鋪周邊實地核查,便與房東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并向房東支付了定金10000元。
事后,準備裝修的孫先生前往商鋪查看,卻發現距離商鋪不到100米的巷子里就有一家正在營業的同品牌小吃店。經與品牌總部核實,公司為保障經營者利益,在區域內設有嚴格的商圈保護政策,原則上不再批準短距離內開設第二家門店。因此,孫先生無法取得加盟資格,開店的愿望徹底落空。
孫先生立即聯系房東,希望能解除合同、退還定金。房東表示自己只負責出租商鋪,對小吃店的商業政策及周邊業態并不知情,也沒有人向自己說明過孫先生對租房周邊情況的要求。二人致電小魏,卻再也聯系不上他。房東考慮到孫先生的難處,表示愿意與孫先生解除合同并退還部分定金。
一段時間后,孫先生得知房東已將商鋪另行出租,但自己仍未收到房東承諾的退款,遂將房東訴至硚口區人民法院,要求返還定金10000元。
法院調解
經漢陽法院調查,本案中,孫先生作為經營投資者,在選擇經營地點時未盡到實地考察義務,是租賃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主要原因。雖然小魏的介紹可能有不實成分,但孫先生僅憑小魏口頭保證就做出租賃決定,未對涉及自身經營利益的事項進行核實,暴露出其在投資過程中的疏忽大意。房東出租房屋收取定金并無過錯,且無證據表明其事先知曉小吃店品牌保護政策,亦無法證明其存在隱瞞、欺詐行為。
鑒于原、被告在訴訟前已有過解除合同的約定,房東曾承諾會向孫先生退還部分款項,且如今小魏失聯,雙方均希望盡快解決糾紛,法官遂以調解破題,一方面向孫先生說明其自身存在考察不到位的問題,理應承擔一定責任;另一方面與房東溝通,希望其能綜合考慮案涉店鋪已另行出租及孫先生創業不順等情況,秉持誠實信用的原則,按照之前答應的金額,實際履行、化解矛盾。
最終,孫先生自愿撤回起訴,房東向孫先生退還定金5000元。同時,法官還提示孫先生,如有證據證明小魏在介紹房源時確有欺瞞行為,還可另行主張權利。
法官提醒
租賃商鋪用于特定經營目的,承租人應當秉持審慎態度,前往實地調查,在對商鋪選址、周邊環境、行業競爭、品牌政策等關鍵信息進行充分了解后再簽約。如涉及品牌加盟、證照辦理等特殊要求,法官建議承租人可在合同中明確將“能否成功辦理特定營業執照”或“符合品牌方選址要求”等作為合同生效或解除的條件寫入條款,以便在情況不符時能依法有據地解除合同,減少損失。
此外,無論是商業租賃還是住房租賃,如需中介服務,應尋找有相應資質的正規中介服務機構。中介服務機構也應充分了解房產信息并如實對外披露,如因提供不實信息造成當事人損失,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第五百八十七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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