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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宣恩縣法院法官走進養老院審理一起贍養糾紛案。 (湖北日報通訊員 田家寧 攝)
湖北日報全媒記者 曾雅青
通訊員 蔡蕾 劉曉艷
配偶患病,另一方拒不履行扶養義務甚至起訴離婚,該怎么辦?婚姻存續期間,妻子全職照顧家庭,離婚時如何索要經濟補償?
當夫妻雙方、家庭成員之間出現種種矛盾時,婦女兒童往往是更容易受傷的一方。
“法院是全省維護婦女兒童權益暨‘平安家庭’建設組主要成員單位。近年來,全省法院轉變家事審判理念,深入推進家事審判改革;加大對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力度,持續推進反家庭暴力治理;延伸司法職能,促進家事糾紛源頭預防、多元化解,努力讓婦女兒童生活更安全、更幸福。”近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說。
遭遇家暴、離婚后無家可歸
可尋求法律保護
“請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婚姻家庭本是溫馨港灣,若港灣“漏風”,司法將為婦女兒童權益筑起保護防線。
鄭某(女)與陳某婚后育有一子小杰(化名),陳某常為生活瑣事毆打小杰,致其身體多次受傷。2021年10月,鄭某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提交了公安機關接處警工作記錄、小杰的傷情照片等證據。
經查,陳某的家暴行為給小杰造成了嚴重心理陰影,使其放學后不敢回家,甚至離家出走。
依據調查情況和法律規定,法院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陳某對小杰實施家庭暴力,禁止騷擾、跟蹤、接觸、威脅小杰及其相關近親屬,禁止陳某在小杰就讀的學校及經常出入的場所200米范圍內活動。
法官介紹,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以文明的方式進行家庭教育,但有的父母以“教育”之名行“暴力”之實。大多數未成年人缺乏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例如本案中9歲的小杰,無法憑借自身能力維權,他的母親鄭某作為法定監護人為其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還給小杰一個健康安全的成長環境。
當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時,人身安全保護令是防止暴力發生或再次發生的有力舉措。2024年1月至今,湖北法院共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300余份,堅決對家暴說“不”。
“法律對婦女兒童的保護,不只是制止和預防家暴,還應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省法院有關負責人說。
何某(女)與劉某婚后共同修建了一套木房,子女均已成年并常年在外務工。因常為生活瑣事爭吵,何某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離婚,自愿放棄夫妻共同財產,但請一并解決其離婚后無房可居的問題。
何某年事已高,除夫妻共有木房外無其他可居住房屋,子女又都在外地,離婚后何某將面臨無家可歸的局面,其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
經法院調解,劉某同意雙方離婚后何某可享有房屋居住權。若何某再婚,則不得繼續居住在此。
“民法典物權編確立了居住權制度,本案在原有房屋上為女方設立居住權,實現一人所有、一人居住,充分保障了女方的基本權益。”法官說。
2024年1月至今,全省法院審結婚姻家事案件約11萬件,其中調解約5萬件;積極開展司法救助與幫扶,為符合條件的1200余名女性和未成年當事人發放司法救助金3000萬余元;開展“愛心媽媽”關愛留守兒童、困境兒童活動,為弱勢、困境婦女兒童提供更全面司法保護。
離婚后孩子何去何從
司法服務呵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婚姻雖已走到盡頭,但家庭的羈絆還在繼續。怎樣通過司法服務減少當事人之間的矛盾?
張某、呂某(女)婚后生育一子小明(化名),2年后因感情不和,呂某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判決準予離婚,小明由母親呂某撫養,張某每月支付撫養費直至小明年滿18周歲。
離婚前,呂某是全職媽媽。離婚后,呂某在武漢工作,小明隨外祖父母在襄陽生活。張某認為呂某不能親自撫養、陪伴孩子,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小明的撫養權。
法院審理認為,呂某作為全職媽媽離婚后外出工作,孩子交由外祖父母照料是事業起步階段的迫不得已。面對張某的質疑,呂某承諾在6個月內安排妥當并親自撫養小明。
考慮到小明在父母離婚后與母親共同生活過較長時間,且呂某從事教育培訓工作,更有利于科學育兒及孩子健康成長,法院最終判決小明仍由呂某撫養,并明確告知呂某不履行承諾的負面后果。
“兼顧保障婦女權益和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是審理撫養權案件的難點,本案以柔性司法開創性地設置緩沖期,給予母親安排親自撫養事宜的合理時間,也有效緩解了父親的焦慮心情。”法官說。
后來,法官通過判后回訪了解到,呂某已履行承諾將小明接至身邊上學,張某對此表示滿意,離婚帶來的子女撫養糾紛圓滿解決。
近年來,湖北法院持續探索家事審判新方式新機制,用好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探望權履行承諾書等制度,更好維護婦女兒童在婚姻家庭中的人身、財產、情感利益。
劉某(女)與王某育有一子小力(化名),二人協商離婚期間多次因爭奪小力撫養權發生沖突并報警。王某將小力帶走,拒絕告知劉某其住處,也拒絕劉某來探望。劉某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同時向法院申請行為保全,要求禁止王某藏匿兒子小力。
“父母一方擅自將孩子帶走,拒絕對方來探望,此舉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應予以禁止。”法官介紹,由于王某拒不改正,法院作出民事保全裁定,明確禁止王某藏匿孩子。同時,從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更好落實另一方探望權的角度考慮,法院判決其由母親劉某撫養。
婚內贈與他人財產可追回
司法判決引導樹立正確婚姻觀
保護婦女兒童權益,更重要的是營造尊重婦女、關愛兒童的良好社會氛圍,需要充分發揮司法判決的示范作用。
付某(女)與汪某結婚后,汪某在外工作認識田某并以男女朋友關系交往。其間,汪某將工資收入轉賬給田某,共計4.75萬元。付某與汪某離婚后得知此事,起訴請求確認汪某的贈與行為無效,要求田某返還不當得利款項。
法院審理認為,汪某贈與田某財物的行為是為了維持與田某的不正當關系,損害了付某的財產權且違背公序良俗,該贈與行為無效,田某應返還不當得利4.75萬元。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保障夫妻共同財產,倡導平等、和睦、文明婚姻家庭關系的典型案例。”省法院有關負責人說,希望通過該判決提醒廣大群眾樹立正確婚姻觀念,引領文明家庭風尚。
法律無法教人如何經營婚姻家庭,但司法判決作出的否定性評價,可以為社會提供行為指引。
張某與楊某(女)結婚后生育女兒小靜(化名),二人感情不和分居后,小靜由雙方輪流撫養。2023年,楊某起訴離婚。訴訟中雙方同意離婚,但都不要女兒的撫養權,也不同意繼續輪流撫養。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夫妻雙方雖同意離婚,但拒絕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根據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則,暫不宜判決雙方離婚。
“離婚不能只考慮個人情感,更不能以犧牲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為代價。”法官說,判決后,法院向雙方當事人發出家庭教育令,要求積極履行家庭教育責任,陪伴孩子健康成長。
為督促他們履行法定義務,法院還邀請這對“不準離婚”的夫妻參加“商談式”家庭教育輔導。在此過程中,雙方認識到錯誤,最終通過協商確定了輪流撫養女兒的方案。
省法院有關負責人介紹,2024年1月至今,湖北法院共簽發家庭教育令500余份。同時,全省118家法院掛牌成立“少年法庭”或“少年法庭工作辦公室”,開通涉未成年人案件綠色通道,并會同省婦聯、省民政廳等部門構建“法院+N”的家事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全方位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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