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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天都市報極目新聞記者 袁超一 通訊員 呂思陽
近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商事審判典型案例,旨在發揮商事裁判的示范引領作用,統一裁判尺度,明晰商事規則。其中,由黃岡法院審判的趙某訴某中藥材交易中心合同糾紛案上榜。
某中藥材交易中心為中藥材及有關農副產品提供交易平臺服務。2022年11月,其與某供應鏈公司簽訂協議,約定該供應鏈公司倉庫為中藥材指定交收倉庫。2023年3月,趙某在某中藥材交易中心網上交易平臺簽署入市協議等一系列文件后,頻繁開展蘄艾等中藥材商品的掛牌、摘牌交易,累計虧損69000余元。
后趙某以在該平臺交易標的缺乏倉單、提單及提貨憑證等構成非法期貨交易為由,起訴至黃岡市蘄春縣人民法院,訴請確認全部交易無效,并判令某中藥材交易中心賠償其損失。
蘄春法院認為,趙某作為蘄艾商品相關產業鏈交易商,根據自身需求通過案涉交易平臺系統,依據某交易中心制定的現貨商品交易規則,自主掛牌發布蘄艾商品采購或銷售信息;其他交易商通過瀏覽掛牌信息,自主選擇交易對象進行摘牌,摘牌成功后平臺系統在掛牌方和摘牌方自動簽訂現貨購銷合同。
合同簽署后,交易商既可以自行在平臺轉讓蘄艾商品,也可以辦理蘄艾商品的線上監管交收或線下協商交收,其交易模式表現為特定的交易商之間的現貨購銷協議轉讓,交易標的為特定的實物蘄艾商品,而非標準化合約,本質上是現貨實物和價值的交換,而非期貨交易。
被告某中藥材交易中心,系經官方批準設立并注冊登記運營的市場主體,原告通過其提供的交易平臺進行自主掛摘牌交易,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其交易行為及其與交易對手成立的買賣合同關系合法有效。
同時,原告簽署了交易協議,其在明知交易風險的情況下參與交易,應自行承擔盈利或虧損的交易后果。
綜上,蘄春法院一審認定,涉案交易系現貨交易,判決駁回趙某的全部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后,趙某不服,提起上訴。
黃岡中院二審認為,本案交易平臺的商品具有現貨屬性,交易模式為交易商自主掛牌發布信息,摘牌成功后簽訂現貨購銷合同,交易雙方需按照現貨交易流程履行交收義務,可進行線上監管交收或線下協商交收,與期貨交易存在本質區別。同時,案涉交易平臺主要從事特色中藥材現貨交易,其功能定位是服務和促進地方實體特色產業發展,為相關產業鏈中的企業提供多元化購銷渠道,這種交易目的與現貨交易的本質要求高度契合。
因此,涉案交易應認定為現貨交易予以保護,不應認定為非法期貨交易,黃岡中院據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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