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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天都市報極目新聞訊(記者袁超一 通訊員徐俊杰)因借款多年不還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仍以他人名義承接多個建設工程施工項目,并借用親屬的銀行賬戶接收工程款。10月13日,極目新聞記者從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以隱瞞、轉移所得方式逃避執行的李某,因拒不執行法院裁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
2017年6月,江某與李某在鄂州市華容區法院簽署調解協議,約定李某于一個月后一次性償還他向江某的借款及利息共計268萬元。然而一個月過后,江某未收到欠款。
同年8月,江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華容區法院依法作出執行裁定,責令李某按照調解書約定償還債務,但李某遲遲未履行還款義務。
經查,2018年至2024年,李某以他人名義承接了多個建設工程施工項目。為了隱瞞、轉移所得工程款,李某借用其父親、岳父的銀行賬戶接收工程價款共計627.7萬元,其間未向法院報告,其行為涉嫌拒不執行法院裁定罪。
華容區法院認為,李某收到法院的執行裁定書后,仍故意隱瞞、轉移資金,致使法院作出的執行裁定書無法執行,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裁定罪。李某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于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判決李某犯拒不執行法院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
李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請求二審從輕處罰。
鄂州中院審理認為,李某對法院的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故意隱瞞、轉移資金,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一審判決已充分考慮李某的犯罪情節及自首、認罪認罰等從輕、從寬處罰情節,對其量刑并無不當,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承辦法官介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的《關于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已于2025年7月1日正式施行。近期,湖北法院召開打擊拒執犯罪專項行動動員會,為破解“執行難”、嚴懲拒執行為、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提供了強有力保障。
本案中,李某為了達成規避執行的目的,借用他人銀行賬戶接收工程價款,隱瞞、轉移資金,致使江某手中的生效法律文書成為“法律白條”,是故意拒不執行行為,直接損害了法院裁判和執行的嚴肅性,嚴重影響法院裁判和執行權威,最終難逃法律制裁。
需要注意的是,欠款行為本身并不直接導致被判刑,只有惡意逃避債務、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義務時,才可能觸犯拒執罪。此外,欠款的法律義務不會因為債務人坐牢而自動消失,債務關系依舊存在,債權人仍有權依法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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