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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天都市報極目新聞訊(記者袁超一 通訊員蔡蕾 袁伊璇)好心讓同事免費搭便車,沒想到突發車禍,造成車上兩名乘客不同程度受傷。不僅自己的車輛受損,還被搭便車的乘客索賠醫療賠償10萬余元。10月23日從湖北省十堰市張灣區人民法院獲悉,該院近日審結了這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賠償糾紛案。
據介紹,司機王某駕駛小型轎車從十堰前往武漢,他的兩名同事因為要到武漢辦事,就搭乘了王某的順風車。在行駛過程中,司機王某因向右打方向盤過急,導致車輛撞上高速公路右側護欄,王某和兩名乘客都受了傷。
經警方對事故現場勘查和對受傷乘客及司機的了解,認定駕駛人在這起事故中負全部責任,兩名受傷乘客無責任。其中一名受傷乘客張某傷情較為嚴重,后被定為十級傷殘。后來,張某多次要求司機王某賠償他醫療及其他費用共計10萬余元,但王某并不認同。于是,張某把王某訴至法院。
審理過程中,針對司機王某是否應承擔受傷乘客醫療費用,原被告雙方發表了辯論意見。
原告張某堅持認為,經交管部門認定,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系王某的全部責任。因此,張某因交通事故受傷,所產生的醫療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均應由被告王某承擔。
被告王某辯稱,自己是好心免費讓張某搭車,雖然發生了交通事故,但在交通事故中本人并沒有故意和重大過失,且張某未系安全帶是其受傷根本原因,故不應賠償相關費用。
法院審理認為,在這起案件中,司機王某允許張某等人無償搭乘順路車,雙方已構成“好意同乘”關系。 “好意同乘”,也稱搭順風車、乘便車,是指搭乘者經非營運車輛的所有人和駕駛人同意后,無償乘坐的行為。“好意同乘”本是一種符合社會公共道德、友好互助的情誼行為,但由于機動車在運行過程中具有高度危險性,故行為人在駕駛機動車過程中,應當盡高度注意義務,以免因不當駕駛行為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張灣區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長張磊介紹,本案司機雖無主觀故意或重大過失,但未盡到謹慎駕駛義務,所以需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因系無償搭乘,依法減輕責任,法院酌定其承擔60%賠償責任7萬余元,原被告均接受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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