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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目新聞評論員 屈旌
日前,四川廣元市旺蒼縣一網友通過“四川省網上群眾工作平臺——問政四川”反映,自己不喜歡名字“麗春”,跑了4次派出所,兩次提交申請材料要求改名,但均被旺蒼縣公安局駁回。“工作人員說我的名字沒有歧義,她又不是我,怎么知道我的感受呢?”該網友訴苦說,自己從小到大因這個名字遭受到不少他人的辱罵,精神和心理傷害很大。
旺蒼縣公安局相關工作人員表示,目前改名工作是按規定辦理。公安局已再次聯系該網友,讓其補充醫院開具的相關精神證明,以此佐證原有姓名對其心理和精神造成傷害,并在該網友補全資料后,通過其改名申請。(據11月5日四川日報)

該網友稱自己不喜歡“麗春”這個名字,想必很多人都能理解——這個詞在眾多文學作品和影視劇中常與風月場所關聯,這種潛在的語義聯想給當事人帶來的困擾可想而知。或許有人會說,何必在乎別人怎么想?但未經他人苦,莫勸他人不在乎,普通人怕是很難修煉到如此“強心臟”。而且,人為什么要為了一個名字強行背負那么多壓力?不想被嘲笑和誤解、想要換個名字,這是再正當不過的訴求,也是人之常情。
姓名權本應是公民的基本人格權利,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不背離公序良俗,一個人想要更換自己的名字有何不可?然而,這位網友卻遭遇重重阻礙,即便投訴到問政平臺,也需要提供精神傷害證明才能改名。難道人一定要被傷害到得病,才有資格去換一個不被羞辱的名字嗎?這實在是荒謬至極。
《民法典》明確規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這意味著公民申請更改正當姓名,不應附加任何不合理條件。“麗春”一名究竟有沒有歧義,是否違背公序良俗,是否對當事人造成困擾,不應該由某個工作人員自行主觀判斷,更不應成為拒絕改名的“擋箭牌”。
當地公安部門聲稱是按規定辦事,這個規定還真的有,四川省于2018年出臺了《全省公安機關戶政管理工作規程(試行)》規定,白紙黑字地寫著:成年人原則上不允許變更姓名,只有父母離婚、再婚的未成年子女,姓名或姓名的諧音存在違背公序良俗等情形,經由戶口登記機關認定才可以改名。這不是跟《民法典》完全相悖嗎?《民法典》是上位法,地方性法規豈能凌駕其上?當基層執法者套用地方規定機械辦事,忽視法律精神時,公民的基本權利就被莫名其妙地架空了。
這件事很容易讓人聯想到,湖南郴州“00后”男子周景明13個月11次申請改名,還曾成功改名“朱雀玄武敕令”一事。雖然其多次申請該奇葩姓名被駁回,被認為是浪費行政資源、擾亂戶籍管理秩序,但公安機關對其最初更改姓名申請的批準,體現了對公民姓名權的尊重。這恰恰說明,戶籍管理并非沒有彈性空間,也理應在尊重公民權利和維護公共秩序之間找到平衡,既不能放任自流,也不該“一刀切”禁止。
中國人的姓名多是父母長輩所起,年幼時沒得選,成年后理應有選擇自己名字,不被糟糕的姓名困擾的權利。除“麗春”之外,還有很多女孩因為被起了“招娣”“來娣”之類的名字而在工作生活中被歧視,她們也很渴望能更改自己的姓名,在社交平臺上,經常能看到這一類的分享,一旦成功改名,當事人如獲新生,很多網友也送上祝福,可見,對于那些一直被名字所困的人來說,改名是何其重要,又是何其不易。
地方行政規定可以細化操作流程,但絕不能成為限制公民基本權利的”緊箍咒”。執法者不能只認規定條文,缺乏人文溫度,地方規章若與上位法沖突,更應及時修正,避免給民眾帶來困擾。希望“麗春”能如愿改名,快樂生活,更希望她的訴求能推動改變,讓每個普通人都能自由、有尊嚴地依法決定自己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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