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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11月11日電(馮小妍)自然資源部海洋發展戰略研究所研究員、前所長張海文近日在接受中新網采訪時表示,美國所謂的“航行自由”并非是“國際法意義上的公海航行自由”。她指出,根據國際法規定,公海自由的行使有其前提條件,那就是必須僅用于和平目的。然而,從美國在全球范圍內的實際行動來看,其所謂“航行自由”并不會促進地區和平,反而帶來了不穩定因素。
張海文指出,美國在南海等海域頻繁以“航行自由”為名開展軍事行動,這一行為在國際社會上引發廣泛質疑,甚至遭到許多國家的反對。事實上,美國的這些行動多發生在他國的專屬經濟區內,涉及范圍廣泛、頻率極高。這類活動的實質,并非維護航行權利,而是通過軍事存在來服務其自身的霸權目的。
“這種行為的直接后果,就是對地區局勢與安全形勢構成了嚴重威脅。”張海文強調說。如果外國軍事艦船總是頻繁在一個國家的管轄海域內從事軍事活動,該國無法真正感到安全。
她進一步指出,美國奉行明顯的雙重標準。美國軍方在中國及其他一些國家的管轄海域內從事軍事活動時,往往無視有關國家的抗議與反對;但在面對部分國家時,其做法卻截然不同。據一些南美國家反映,當美國在其專屬經濟區內進行軍事偵察或軍事測量活動時,會主動向這些國家申報,并參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關于在專屬經濟區開展海洋科學研究的相關程序,進行申報。
“這充分體現了美國的雙重標準。”張海文指出,同樣的行為,針對不同國家和地區,美國援引的法律依據不同,采取的行動也大相徑庭。這與其所宣稱的“基于習慣國際法”的原則完全不符。
她強調,美國在全球多國管轄海域實施的所謂“航行自由”行動,本質上是對軍事力量的展示與運用。這類行動不僅嚴重違反國際法,也違背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精神和規定。因此,美國的做法既不合法,也不合理,更未得到國際社會的普遍認可。
“如果美國真如所言,其行動是‘基于習慣國際法’,那就應當有一套統一而一致的標準。”張海文表示,國際法的適用應具有一致性,不應根據對象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法律理由和行動方式。美國針對不同國家采取不同政策和操作,本身就暴露了其以“和平”為名行“霸權”之實的真實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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