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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購房時,許多房地產企業往往要求購房人簽訂補充協議,殊不知補充協議布滿“陷阱”。日前,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收集、分析369份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的基礎上,公布了多類不公平格式條款。
這些不公平格式條款主要包括:一是以格式條款方式預先將法定賠償標準降低為已付房款的1%,明顯減輕了出賣人自身的責任,也限制了買受人請求賠償的權利;二是以格式條款預先一律直接設定以交付通知書上的交房日為房屋交付之日,并以此確定該商品房毀損、滅失的風險轉移日期和房屋保修期起算日期,缺乏法律依據,涉嫌轉嫁商品房毀損、滅失風險和縮短房屋保修期,加重買受人的責任;三是將所有廣告及宣傳資料等都不作為合同內容,有免除出賣人自身責任之嫌;四是一律以交房通知確定的房屋交付之首日為接房日,且以此作為保修期的起算日,與法律規定不符也不合理,實質上縮短了商品房的保修期限,有減輕出賣人自身責任之嫌;五是未設面積誤差合理范圍,不管誤差大小,一律據實結算,多退少補。即使面積誤差很大,買受人也不能退房,這對買受人顯然是不公平的。該條款有排除買受人權利和減輕出賣人責任之嫌。據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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