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荊楚網(湖北日報網)訊(通訊員 付寧)近日,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區分局治安大隊辦理的朱某某涉嫌危險作業罪案依法判決,涉案人員被茅箭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該案系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實施以來,公安機關偵辦的城區第一起涉嫌危險作業罪刑事案件,有力打擊了非法販賣危險化學品違法犯罪行為,優化了轄區營商環境。
自2021年2月份以來,36歲的男子朱某某在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成品油零售經營資質及相關安全審查的情況下,購買簡易儲油罐、加油機等設備,利用位于茅箭區重慶路某改裝廠巷子旁的平房倉庫作掩護,私自設立固定加油點經營95號車用汽油,并向不特定人員銷售,從中牟利。同時,在經濟開發區白浪村7組附近的一露天倉庫,朱某某利用掩埋地下儲油罐的方式,儲存95號車用汽油10余噸,用于日后銷售。兩地周邊均住戶密集,并不具備經營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安全條件,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現實危險性。
案件發生后,辦案民警克服種種困難,不怕吃苦、連續作戰,最終查實了朱某某涉嫌危險作業罪的犯罪證據,及時消除了一起重大安全隱患,有效維護了轄區治安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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