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荊楚網(湖北日報網)訊(通訊員 王詩君)近日,茅箭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對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嚴重破壞社會公共秩序的鄧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2020年11月,鄧某因瑣事與他人產生矛盾,因不滿派出所處理結果,采取在派出所大廳及辦案區坐、臥,躺在車道上阻攔車輛進出等方式影響派出所正常辦公秩序,后被市公安局茅箭分局給予行政拘留8日處罰。
鄧某為達到讓派出所賠償自己被行政拘留8日損失的目的,自2020年11月19日起,在派出所大廳及大門口處,實施躺、坐、喊叫等行為,在接待室大廳喧嘩、辱罵民警,隨地吐痰,時間長達70余天。2021年9月起,鄧某多次借故在市、區兩級公安機關、市信訪局等地采取躺、坐、隨地小便等方式纏訪、鬧訪,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2022年3月底,茅箭區檢察院指控鄧某犯尋釁滋事罪,向茅箭區法院提起公訴。茅箭法院于4月19日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經審理:被告人鄧某多次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辯護人關于被告人鄧某的行為尚未達到尋釁滋事的刑事標準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鄧某因日常生活中發生的矛盾糾紛,不接受相關部門的調解處理,不通過正常途徑解決問題,無事生非、強拿硬要,多次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情節惡劣,其行為符合尋釁滋事罪的特征,故該辯護意見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辯護人關于建議對被告人鄧某處以拘役或者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經查,直至開庭審理被告人鄧某對自己的行為并沒有認罪、悔罪,其行為不符合緩刑適用條件,故該辯護意見本院亦不予采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四)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人鄧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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