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荊楚網(湖北日報網)訊(通訊員 陳雙、王詩君)筆者2月20日從十堰市茅箭區人民法院獲悉,該院近期審理一起因房屋買賣發生糾紛的案件。
2019年6月3日,賣方劉某、買方梁某與房產中介公司共同簽訂《房屋買賣(居間)合同》。該合同約定:房屋經梁某實地查驗同意定購;本合同簽訂之日即視為中介公司居間信息媒介服務成功;本合同簽訂當日,梁某付2萬元作為購房定金(后期可沖抵購房款);鑒于中介公司已促成房屋買賣合同的成立,房屋買賣關系的終止、解除均不影響中介公司對中介服務費的收取。上述合同還載明了室內物品清單。
當日,劉某出具《定金收條》載明收到梁某購房定金2萬元。梁某和中介公司簽訂關于涉案房屋的《費用確認書》并支付購房中介費用5000元。
2019年9月,梁某在支付剩余購房款之前,經再次實地查看涉案房屋后認為,劉某擬向其交付的涉案房屋與劉某所提供照片相比房屋內部陳設完全不一樣。梁某認為自己受到了欺詐,決定不再購買此房屋,要求劉某退還定金及中介公司返還中介費。無果后,梁某遂向茅箭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茅箭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劉某、梁某和中介公司于2019年6月3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居間)合同》,屬于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雙方均應自覺履行。
上述合同載明梁某對涉案房屋進行了實地查驗,并作了充分了解,梁某在實地查看涉案房屋后,與劉某、中介公司簽訂了上述合同,并向劉某支付了購房定金2萬元。
梁某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劉某擬向其交付的涉案房屋不符合合同約定,不足以證明其受到了欺詐。
梁某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向劉某支付剩余購房款的義務,導致涉案房屋買賣行為未能繼續進行,其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梁某主張劉某雙倍返還購房定金4萬元及資金占用費600元不應得到支持。
中介公司已經促成涉案房屋買賣合同的成立。根據《房屋買賣(居間)合同》約定,中介服務費由梁某負擔,且房屋買賣關系的終止、解除均不影響中介公司對中介服務費的收取。梁某主張中介公司返還中介服務費5000元,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茅箭區人民法院遂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梁某的訴訟請求。梁某不服一審判決,向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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