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荊楚網(湖北日報網)訊(通訊員 王詩君、何新)筆者2月27日從十堰市茅箭法院獲悉,該院近日審理了一起兒童在違法建筑上玩耍不慎墜落的案件。
事情經過:2020年9月,小小張與小伙伴在某小區一號樓七樓樓頂玩耍時,因玩具不慎掉落到旁邊二號樓樓頂而爬上70cm的圍墻(女兒墻),由兩位小伙伴拉住其左右手用腳勾玩具,最終小小張墜下樓。
小小張先后在多家醫院治療后,身體及智力均有殘疾。2022年1月,小小張的父親張某依法向茅箭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村委會、小區物業公司、兩位小伙伴及其監護人承擔相應責任。
經茅箭法院審理查明,涉案房屋樓頂防護欄桿高度約0.7米,不符合《民用建筑設計通則》欄桿高度不應低于1.05米的規定,不符合建設安全標準,使小小張能夠輕易翻越,是造成事故發生的主要因素,該建筑物的建設方應當承擔主要民事責任。
因該建筑物未經建設審批許可,系使用被告村委會的土地建設,但村委會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內不予披露建設方,則負有對涉案建筑物所附土地具有管理責任的村委會應當對不符規范標準建筑物造成的后果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其對小小張的損失應當承擔主要責任,應承擔小小張損失的60%。
原告小小張的監護人未盡監護義務,對小小張的損害結果應承擔一定責任,應自行承擔損失的30%。
被告物業公司對涉案樓棟負有物業管理義務,該樓頂系上人屋面,物業公司未發現物業存在的隱患,且對小區人員在物業屋面活動可能發生的危險未提醒、警示,對小小張的損害也應承擔一定責任,應承擔小小張損失的10%。
兩位小伙伴均是幼年孩童,其對于小小張翻越防護欄桿可能墜樓的危險不具清晰和準確的判斷能力及足以拉住小小張防止其下墜的體能,小小張墜樓受到傷害與兩位小伙伴無直接關系,因此,兩位小伙伴及其監護人對小小張的損失不承擔民事責任。
茅箭法院遂做出一審判決:村委會承擔小小張損失的60%,物業公司承擔小小張損失的10%,監護人張某承擔小小張損失的30%。
一審判決后,村委會、物業公司不服該判決,依法上訴至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示:各位家長對孩子的安全教育一定要入腦入心,社會各界要嚴格按照標準排查、整改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為兒童成長把好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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