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荊楚網(湖北日報網)訊(通訊員 楊琴 侯靖雯)十堰小兩口結婚兩個月又離婚,彩禮要退還嗎?茅箭法院這樣判。案件經過:小A(女)與小B(男)于2019年9月經人介紹相識,后發展為戀愛關系,2022年6月雙方結婚,舉辦了婚禮并進行結婚登記,但因為婚后溝通不暢,結婚不到 10天即發生矛盾,小A離家出走。雖然后來小A隨小B回家,但雙方因各種問題一直未能達成共識,爭執不斷,小A再次離家后未再回。
后小A訴至茅箭法院,要求離婚,小B稱同意離婚,但要求女方退還彩禮、購買首飾的花費、出門紅包等費用17余萬元,并共同承擔婚禮相關的花費。
茅箭法院審理認為:小A和小B雖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并短暫共同生活了一段時間,但婚后雙方并無夫妻之間相互扶助、共同維護家庭的經歷,且未履行夫妻義務、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小A提出離婚,應準予離婚。
男方為結婚給付女方的彩禮12萬元及為其購買的首飾花費2.65萬元,應當認定為彩禮;男方家庭經濟條件一般,支出彩禮后導致經濟困難,女方應當返還一定數額的彩禮。
對于返還彩禮的數額,根據當事人的過錯程度、雙方經濟狀況,結合雙方是否同居生活等當地風俗因素,綜合雙方當事人的實際情況及已查明的案件事實,酌情確定女方應予返還男方彩禮款12.5萬元。
關于男方主張的見面禮、給親戚紅包、給女方買衣服費用、改口費、出門紅包、送親紅包等費用,其中改口費、上門紅包、賓客禮錢等費用均屬正常的禮尚往來,是一種贈與行為,不應予以返還。男方主張的為婚禮花費的共同消費費用,系為締結婚姻的正常支出,法院不予支持。
小B不滿法院判決返還的彩禮數額,向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要求小A退還彩禮17余萬元,市中院作出終審裁判:茅箭法院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和實體處理結果正確,依法予以維持。
法條鏈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依據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或婚前給付彩禮導致家庭困難的,人民法院應對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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