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荊楚網(湖北日報網)訊(通訊員 葉相成)日前,十堰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下發《十堰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辦理暫行辦法》,以進一步規范十堰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辦理工作。該辦法適用于十堰市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調查、鑒定評估、磋商索賠、生態環境修復、修復效果評估等工作。
該辦法明確,十堰市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市人民政府指定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生態環境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和湖泊局、農業農村局、林業局等相關部門或機構(以下簡稱指定的部門或機構)代表賠償權利人具體負責各自職責范圍內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依法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
該辦法所稱的生態環境損害是指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環境要素和植物、動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變,以及上述要素構成的生態系統功能退化。
有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在國家和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國家重要江河湖泊二級以上水功能區,生態紅線保護區和鄉鎮級及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發生其他嚴重影響生態環境后果的等情形之一的,十堰將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十堰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包括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等費用;清除污染、修復生態環境費用;防止損害的發生和擴大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賠償義務人應當根據磋商達成的賠償協議或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自行組織開展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賠償義務人無能力開展修復工作的,可以委托具有修復能力的社會第三方機構修復,修復資金由賠償義務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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