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荊楚網客戶端—荊楚網消息(通訊員 張萍、彭俊軒)水庫承包者趙某發現杜某等三人在水庫偷魚,未依法報警,卻邀約周某、夏某暴力毆打對方并索要錢財。9月14日獲悉,隨縣檢察院近日依法以尋釁滋事罪對被告人趙某、周某、夏某提起公訴,隨縣法院一審判處趙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周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夏某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
經查,被告人趙某發現杜某等三人在其承包的水庫中偷得三條魚,遂邀約被告人周某、夏某將杜某等三人帶至用于看魚的平房內毆打,逼三人賠償3萬元。
案發后,趙某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但他心中有個疑問:別人先偷我的魚,我才毆打和索要賠償,明明我才是受害者,為什么也構成犯罪呢?
對此,承辦檢察官耐心解釋:“別人偷你的三條魚,屬于行政違法,你應該報警,通過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是,你沒有報警,而是毆打他人并索要遠遠高于被偷魚價值的財產,達到了尋釁滋事罪中‘強拿硬要公私財物一千元以上’的立案標準,就會按照‘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聽完檢察官的釋法說理,趙某表示認罪認罰。
檢察機關綜合趙某、周某前科、三人認罪認罰、賠償諒解等情節,分別提出量刑建議,三名被告人均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同時,檢察機關還建議公安機關對杜某等三人偷魚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并沒收涉案打魚機、粘網等。
經審理,隨縣法院認定起訴書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實,采納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檢察官提醒:當公民的合法權益被侵犯時,應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及時報警,而不要沖動行事,以犯罪制違法,最終導致自己身陷囹圄,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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