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荊楚網客戶端—荊楚網消息(通訊員 吳曉亞、吳玫霖)筆者10月26日獲悉,隨縣人民檢察院近日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對被告人汪某甲、汪某乙提起公訴,隨縣法院一審對汪某甲、汪某乙分別處以罰金二千元。
2020年3月,汪某甲、汪某乙相約帶著鑌鐵船、電捕魚器、電瓶和帶電線的竹竿等捕魚工具,駕駛三輪摩托車,沿著隨縣烈山湖東面公路,來到新316國道上游約500米處水域后,便開始在烈山湖湖邊通過電打魚的方式進行捕魚。二人后被隨縣漁政管理站工作人員現場查獲,捕魚工具及所捕魚類均被扣押。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汪某甲、汪某乙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期、禁漁區使用禁用工具、禁用方法捕撈水產品,破壞漁業資源和漁業生態環境,情節嚴重,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依法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隨縣法院經審理后,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檢察官指出,禁漁期采用明令禁止的電魚方法非法捕撈魚類,損失的不只幾斤魚,背后是無法用經濟指標衡量的生態環境,電流對魚類性腺造成損傷將直接影響魚類種群繁衍,同時還會對浮游生物、無脊椎動物、軟體動物等造成致命傷害,將對漁業資源造成嚴重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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