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荊楚網(湖北日報網)訊(通訊員彭曉明)“想賺錢嗎?用你的身份證辦銀行卡、手機卡和U盾賣給我,輕輕松松就能賺幾百元?!碑斢腥藗魇谀氵@樣的“生財之道”時,你可千萬要遠離,切莫貪小便宜而招來牢獄之災。筆者4月23日獲悉,隨縣檢察院近日依法對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被告人孫某某、馮某某提起公訴,隨縣法院一審判處二人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
2020年4月,隨縣A材料公司經理宋某收到一自稱為該公司總經理“高某某”發送的QQ郵件,要求宋某建立一QQ群。QQ上,“高某某”以誤定合同、退保證金及尾款為由,要求宋某向“馮某某”賬戶轉賬。宋某按照要求分多筆向“馮某某”賬戶轉入148萬元。當日,該公司總經理高某某看到手機上顯示公司有多筆大額轉賬記錄,電話詢問宋某,發現其身份被人冒充并騙取公司錢款,遂向公安機關報案。
2020年11月,公安機關抓獲馮某某和另外一名男子孫某某。經查,孫某某、馮某某二人在明知對方可能將其銀行卡用于網絡違法犯罪活動的情況下,將各自實名辦理的兩套銀行卡以每套400元的價格出售給李某某(另案處理)。李某某將孫某某、馮某某及自己辦理的一套銀行卡一起轉賣給實施網絡犯罪的人員用于網絡犯罪活動。公安機關查明,犯罪分子對隨縣A材料公司實施網絡詐騙所使用的銀行卡即為馮某某于2020年4月辦理的銀行卡。另查明,2020年4月,孫某某的農業銀行卡亦有2筆共計66萬元的錢款進入后隨即被分筆轉出。
檢察機關認為,孫某某、馮某某二人為謀取非法利益,非法出售本人申領的銀行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然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金額達148萬元,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二人均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經審理,隨縣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隨縣法院提醒,隨著互聯網普及,網絡犯罪呈上升趨勢,犯罪分子實施各類網絡犯罪均需要使用銀行卡支付結算。為規避公安機關調查,犯罪分子通過購買他人實名登記的銀行卡、手機卡來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因此,大家千萬不要貪圖小利而出售自己的銀行卡、手機卡,否則你就很有可能淪為犯罪分子的“幫兇”,并因此觸犯刑法被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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