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荊楚網(湖北日報網)訊(通訊員孫語晗)“被告人彭某甲犯濫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近日,隨縣檢察院依法以濫伐林木罪對彭某甲提起公訴,法院適用速裁程序作出上述判決。
2021年初,彭某甲與彭某乙在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砍伐彭某乙所有山場的樹木并出售。中途,彭某乙將山場樹木賣給彭某甲后退出。此后,彭某甲繼續砍伐該山場樹木并出售,后被群眾舉報。經調查,該山場被砍伐樹木蓄積為38.9立方米。
我國刑法規定,濫伐林木罪是指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彭某甲違反國家森林法規,濫伐林木,數量較大,對于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最終如實供述,并自愿認罪認罰。
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保護森林資源是每一個公民的應盡義務。檢察機關提醒廣大朋友,一定要知法守法,切莫因眼前利益觸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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