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荊楚網(湖北日報網)訊(通訊員 王珩)為謀取高額差價,隨縣一男子以次充好更改合同標的,并偽造公司印章與他人簽訂買賣合同。近日,隨縣檢察院就一起偽造公司印章案提起公訴。最終,被告人李某被法院以偽造公司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被告人李某系隨縣某鎮村民,因當地大理石礦產資源豐富,石材企業眾多,便以中間人身份尋找石材購買方,再按照買方需求向石材企業購買石材,獲取差價作為主要收入來源。
2019年5月,李某經他人介紹,得知A公司欲購買大理石,為獲取高額差價,李某決定聯系B公司,以其價格更低的石材替換A公司采購材料,在未取得B公司的授權許可下,偽造公司印章與A公司簽訂《材料采購合同》,合同簽署后,A公司向B公司賬戶匯款49萬余元,B公司按照李某要求將價值18萬余元石材發往A公司,并將剩余貨款返還給李某。
2019年7月,A公司以材料存在質量問題為由起訴B公司賠償損失,B公司這才發現公司印章被李某偽造,遂報警。
隨縣檢察院受理該案后,承辦檢察官及時與被害方B公司取得聯系,了解到李某經常在B公司購買石材,B公司也將其視為客戶,并不想追究其刑事責任,但李某偽造公司印章的行為引起了民事訴訟,且涉及金額巨大,對公司正常生產經營造成了影響。
承辦檢察官認為被告人為了實現低質量高利潤獲取商業利益,一時利欲熏心觸犯了刑法,考慮到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構成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判處緩刑,但雙方矛盾沒有得到化解,為避免就案辦案,機械司法,承辦檢察官多次同被告人和受害方企業做工作,實地走訪調查,了解被告人一貫表現和企業因此遭受的影響等,勸導雙方進行和解,將經濟損失降到最低,促進案結事了,幫助企業恢復市場競爭活力。
2021年10月,被告人李某對B公司的經濟損失進行了補償,該公司出具了書面諒解書,檢察機關綜合全案證據出具了判處緩刑的量刑建議,法院采納了全部量刑建議。
檢察官提醒:遵紀守法、辛勤勞動,才能創造美好生活。為貪一時之利而罔顧法律法規,必將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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