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荊楚網(湖北日報網)訊(通訊員 楊丹)“檢察官,我真的愿意賠償被害人損失,想與對方達成和解,但其提出的賠償數(shù)額太大,超出了我的能力范圍。”日前,隨州市曾都區(qū)檢察院在辦理一起交通肇事提請批準逮捕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向檢察官吐露了心聲。
經查,2022年4月,犯罪嫌疑人汪某某駕駛小型轎車載其妻子劉某某在路邊停車時,因汪某某未緊靠道路右側停車,坐在右后方的劉某某亦未充分觀察車外情況,下車時與后方同向被害人喬某某駕駛的兩輪摩托車發(fā)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喬某某受傷及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喬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
經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系過失犯罪,且具有認罪認罰、自首、初犯、已賠償被害人醫(yī)療費、喪葬費等情節(jié),社會危險性較小。但雙方在賠償數(shù)額上有較大分歧,在審查逮捕期限內難以達成和解協(xié)議,捕還是不捕一時陷入了僵局。
案件承辦人在了解雙方和解意愿、賠償數(shù)額等情況后,告知汪某某及其家屬可適用賠償保證金提存公證,并積極協(xié)調雙方律師按標準計算賠償金額。后汪某某的家屬向公證部門提存了足額賠償保證金,曾都區(qū)檢察院依法對其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審查起訴環(huán)節(jié),檢察機關多次邀請公安機關、雙方律師多次對被害人家屬進行釋法說理,最終雙方達成和解協(xié)議,汪某某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該院依法對其作出不起訴決定。
曾都區(qū)檢察院對賠償不到位的交通肇事案件,依法適用賠償保證金提存公證,做到慎用逮捕措施,貫徹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促進雙方刑事和解,體現(xiàn)了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并重,實現(xiàn)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tǒng)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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