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荊楚網(湖北日報網)訊(通訊員 魏驪穎)近日,隨州市曾都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對一名犯危險駕駛罪的被告人龔某某判處拘役二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被告人龔某某當庭自愿認罪悔罪,并表示一定謹記本次教訓,今后定然不會再犯。
經審理查明:2023年8月12日,被告人龔某某酒后駕駛普通兩輪摩托車被民警現場查獲,民警現場使用警用呼吸式酒精檢測儀對龔某某進行吹氣檢測,其呼出的氣體中酒精含量為202毫克/100毫升,民警隨即將龔某某帶往醫院抽取靜脈血樣并封存送檢。經鑒定,送檢的龔某某的血樣中檢測出乙醇,其含量為200毫克/100毫升。
法院認為:被告人龔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輛,侵犯了道路交通運輸安全,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龔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自愿認罪認罰,具備可從輕處罰的量刑情節。
為適應新形勢新變化,進一步統一執法司法標準,嚴格規范、依法辦理醉駕案件,2023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了《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中規定:血液酒精含量超過180毫克/100毫升的,一般不適用緩刑。本案中被告人龔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超過180毫克/100毫升,不宜對其適用緩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適用刑事司法解釋時間效力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對司法解釋實施前發生的行為,行為時沒有相關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施行后尚未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釋的規定辦理。”故本案應按照新施行的司法解釋的規定辦理,被告人龔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達200毫克/100毫升,依法不宜對其適用緩刑。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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