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荊楚網(湖北日報網)訊(通訊員 樊帆)近日,隨州市曾都區法院何店法庭受理了一起兒童在游樂場因玩耍不慎受傷而引發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件。
2022年7月19日,被告李某帶孫子到被告某商場游樂場蹦床區游玩。當晚8時許,原告丁某(6歲)隨其母親和奶奶一同來到該游樂場玩耍,期間丁某母親獨自離開,由奶奶負責照看丁某。丁某玩耍時獨自進入李某正在使用的蹦床,丁某、李某二人因此失衡摔倒在一起,致丁某受傷。丁某受傷后前往醫院治療,各項經濟損失共計7萬余元。該游樂場雖設有“一張蹦床只能一人跳”的提示牌,但事故發生時僅一名工作人員負責整個游樂場的秩序。
本案中,被告某商場作為游樂場的經營者,提供具有一定危險性的娛樂設施時,應當提供相適應的安全保障。而且在游樂場游玩的大多數為兒童,對危險的感知、控制力較弱,需要有人維持現場秩序,及時制止兒童不規范的游玩行為。但某商場僅安排一名工作人員負責整個場所的經營秩序,監控視頻亦未啟用,雖然現場張貼了“一張蹦床只能一人跳”的提示,但某商場作為經營者,除了盡到提示義務還應當盡到維護現場秩序,制止不規范游玩行為等安全保障義務。因此,被告某商場對丁某受傷,存在較大過錯。
李某帶孫子進入游樂場游玩,其自身身高、體重明顯大于游樂場的其他未成年人,且游樂場的游玩主體主要為未成年兒童,李某作為成年人使用蹦床區應盡到相應的安全注意義務,防止碰撞事故發生,故李某應當承擔一定責任。
本案中,丁某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其法定監護人應當時刻關注并履行監護義務,保障未成年人安全。但丁某的母親獨自離開游樂場,將丁某交由奶奶照顧,丁某的奶奶作為年長者,無法時刻跟隨丁某在游樂場內游玩,最終丁某獨自進入較危險且已有人使用的蹦床區,并最終受傷。丁某的監護人未完全履行監護職責,也應當承擔部分責任。
結合各方過錯程度,本院酌定被告某商場承擔60%的責任,被告李某承擔10%的責任,原告丁某及法定監護人自擔30%的責任。判決書送達后,各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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