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荊楚網(湖北日報網)訊(通訊員李鑫鑫) 近日,經隨州市曾都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判處儲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
被害人洪某是隨州A公司經銷商,2022年上半年,被告人儲某冒用其表哥身份找到洪某,稱自己所在的安徽B公司中標了安徽C單位采購項目,要采購三輛專用汽車。經多次溝通,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后,儲某以安徽B公司名義與洪某簽訂訂車合同,合同總金額為93萬元,預付款3萬元,交車驗收合格后15天內一次性付清余款。
2022年6月,B公司支付了3萬元預付款。7月,三輛專用汽車按儲某要求送至安徽指定地點。儲某繼續冒用其表哥身份出具“收車單”,并簽訂補充協議“承諾函”,承諾收車后15日內完成車輛上牌,上牌前支付48萬元,上牌后15天內支付所有尾款。該"承諾函"附有儲某表哥的身份證復印件。然而,儲某支付48萬元后,洪某及A公司遲遲未收到42萬元尾款。“你這車輛質量不達標,我都沒拿到尾款,怎么給你錢?”儲某不僅不履行付款義務,還“倒打一耙”,以車輛質量不過關、買方單位未結尾款等理由推脫責任。
2023年9月,為躲避洪某催款,儲某將洪某微信拉黑。洪某無奈之下前往安徽,發現C單位早在2022年7月就已驗收車輛,確認三輛專用汽車均符合標準且無質量問題,并于2022年8月全額支付了購車款。于是,洪某選擇了報警。
儲某為何冒用其表哥身份?原來,儲某系失信被執行人和限制高消費人員,為隱瞞自己失信被執行人身份,工作更“方便”,他擅自使用表哥身份信息(包含身份證件)與洪某及上述買方單位聯系并簽訂合同。
2024年8月,儲某親屬代其向洪某支付剩余車款42萬元。同年9月,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后,該案被移送至曾都區檢察院審查起訴。經審查,該院認為,儲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冒用他人名義,以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騙取對方當事人簽訂、履行合同,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10月,該院對該案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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