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荊楚網(湖北日報網)訊(通訊員 任驪 謝萌萌)近日,廣水市人民法院依法向被申請人肖某、毛某發出人格權侵害禁令,責令肖某、毛某立即停止對申請人李某監護權的侵害,三日內將未成年女兒小肖送回交給李某撫養,并禁止肖某、毛某及其近親屬搶奪、藏匿未成年女兒小肖。
原來,李某與肖某于2023年5月結婚,并于2024年7月生育女兒小肖。二人因婚后性格不合發生矛盾,且在生育女兒后矛盾加劇,李某便在女兒出生后將其帶回娘家撫養。2025年2月初,肖某與其母親毛某來到李某住處一起生活,又因生活瑣事、夫妻感情等原因發生矛盾。2月26日,肖某與毛某在未經李某同意的情況下,趁李某外出期間,將七個月的小肖從共同居住的房屋內帶走,并拒絕告知李某孩子的下落。3月11日,李某與肖某反復溝通未果后,遂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并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要求肖某、毛某將女兒送回。
廣水市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被申請人肖某、毛某將尚在哺乳期的嬰兒從其母親即申請人李某身邊帶走,并拒絕告知申請人孩子的下落,嚴重侵害申請人的監護權,損害未成年幼兒的身心健康。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第十二條規定,依法向肖某、毛某發出上述人格權侵害禁令。
禁令發出后,被申請人肖某主動與承辦法官取得聯系,法官也趁機向其釋法析理。“小肖如今才只有七個月大,且在母乳喂養期間,突然離開母親,肯定會影響她的成長及身心健康。同時,父母對子女享有平等的監護權,即使在處理婚姻關系中發生矛盾,也應當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而不能因沖動去藏匿孩子,這樣既傷害了夫妻感情,也傷害了孩子。”經耐心勸導,肖某認識到藏匿子女行為對未成年人造成的次生傷害,主動配合履行裁定義務。3月25日,在法院工作人員的見證下,肖某將女兒小肖送回李某身邊,由李某繼續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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