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荊楚網(湖北日報網)訊(通訊員王楠沁)“4月17日被抓獲執行刑事拘留,刑期起算日期為什么是4月22日呢?”廣水市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檢察官在閱讀完一份線索移交函后不禁發出疑問。近日,廣水市檢察院收到來自襄陽市城郊地區檢察院移送的一起刑期計算錯誤線索,正在襄南監獄服刑的在押人員王某某申訴自己的刑期計算有誤。
為了找回這消失的幾天,接收案件線索后,承辦檢察官同原審法院溝通協調,調取原案抓獲經過、起訴書等材料,厘清案件辦理和羈押時間線。2013年4月17日,王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同日,廣水市公安局對王某某立案偵查并執行刑事拘留,送廣水市看守所羈押。
廣水市看守所出具的被監管人員詳細信息顯示,“王某某的確有兩次入所記錄,第一次只羈押了四天便轉為監視居住,4月22日,王某某再次入所羈押。”檢察官又查閱原案刑事判決書判處刑期,經比對發現法院未將此前羈押四日進行刑期折抵,法院在對王某某的刑期折抵上存在計算錯誤,王某某確有“多出的”四天刑期。
為保障服刑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刑罰執行的權威性和公正性,廣水市檢察院依法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督促法院及時糾正王某某的刑期計算錯誤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一日。王某某在判決生效執行前先行羈押的,依法應進行刑期折抵,即2013年4月17日至4月20日可折抵刑期四日。2025年1月22日,法院作出裁定更正刑期送達檢察機關,廣水市檢察院收到回復后第一時間將刑事裁定書和執行通知書抄送襄陽市城郊地區檢察院,做到監督案件“件件有回復”。
刑期計算不是簡單的數字加減運算,是審判中的一個重要環節,關系到服刑人員的人身自由與權利。近年來,廣水市檢察院積極開展超期羈押檢察、留所服刑檢察等專項活動,全方位暢通控告、舉報與申訴渠道,發出檢察建議和糾正違法通知書69份,全力維護在押人員合法權益,切實推動刑事執行檢察監督工作高質效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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