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荊楚網(湖北日報網)訊(通訊員任驪、王杰)近日,隨縣人民法院在調解一起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巧用案外人提供擔保的形式,為誠信履約“加碼”,高效促成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順利化解矛盾。
2023年9月,被告嚴某因資金周轉需要向某銀行貸款10萬元,并由被告曾某提供連帶責任保證,銀行按約向被告嚴某發放了貸款10萬元。2024年,被告嚴某收入下降,自2024年9月起多次逾期還款,尚欠貸款本金99160.72元及相應利息。原告銀行多次與兩被告協商無果后,訴至隨縣人民法院。
因該案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為快速化解糾紛,隨縣人民法院在征得雙方同意后,將案件委派至該縣民商事糾紛調解委員會開展先行調解工作,并指派立案庭法官指導案件調解。“我們對案件事實沒有異議,也愿意還款,但目前確實資金周轉困難,希望銀行能夠給與寬限期,允許我們分期清償!”在調解過程中,被告嚴某、曾某提出。“兩名被告履行能力有限,我們怕達成調解協議后,對方仍不按期履行,這樣我們的的資金就收不回來,不同意分期還款!”原告提出自己的擔心,調解一度陷入僵局。
如何打破僵局?承辦法官與調解員多次商討后,確定“一方面引導被告制定切實可行的分期還款計劃,另一方面積極尋找債權履行保障方案”的思路。與此同時,被告曾某的父親老曾得知情況后,主動提出為案涉債務提供連帶責任擔保并出具擔保書。“這正好可以彌補被告清償能力不足的問題,這個方法可行。”承辦法官了解到老曾的想法后,迅速會同調解員審查了擔保人的身份信息,并向原、被告雙方充分解釋案外人擔保機制,向案外人老曾釋明其應承擔的保證責任及風險,讓各方清晰認識到自身行為的法律后果。
最終,原告銀行在綜合考慮嚴某還款意愿、老曾擔保能力及親情增信作用后,同意分期還款方案。被告嚴某當場支付了5000元,原、被告雙方及案外人就剩余款項達成調解協議,被告嚴某分期清償,被告曾某及案外人老曾共同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至此,案件順利調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規定,調解協議約定一方提供擔保或者案外人同意為當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我們在民事調解過程中,雙方常因信任危機而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在此情況下,引入案外人擔保機制,使調解結果具有更強的可執行性,一方面能打消債權人對債務人‘賴賬’的顧慮,有利于實現債權人的訴訟利益;另一方面能督促債務人自覺履行債務,促進調解協議的高效履行。”承辦法官在介紹調解經驗時介紹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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