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荊楚網(湖北日報網)訊(通訊員 周雨欣 陳秋爽)代購毒品并收取“跑腿費”,同樣構成販賣毒品罪。近日,經隨縣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康某有期徒刑三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
2023年8月,隨縣公安局民警抓獲了一名吸毒人員陳某。在審訊中,陳某供述其多次從康某手中購買過毒品。警方順藤摸瓜,立即對康某涉嫌販賣毒品立案偵查。
經調查發現,在2023年1月至4月期間,張某、王某等人接連找上康某,請他幫忙購買所謂的“包子”(內含0.1克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和0.25克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果”),并承諾支付“跑腿費”。康某欣然應允,從上線李某處購得毒品后轉交給張某、王某,并與二人一同吸食。通過這種方式,康某輕松“賺取”了700元“辛苦錢”。
2024年5月,康某被警方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后案件被移送至隨縣檢察院審查起訴。
面對檢察官的訊問,康某試圖為自己辯解:“王某等人知道我有購買毒品的渠道,就讓我幫忙買點,買來了大家一起吸,他們給的錢除了購買毒品,剩下的就是給我的‘跑腿費’。我頂多算幫吸毒的朋友代購,怎么就成了販毒呢?”
面對康某的“委屈”,檢察官一針見血地指出:“法律明確規定,明知他人實施毒品犯罪而為其代購毒品,未從中牟利的,也可能構成共犯。但如果像你這樣,在毒資之外額外收取‘跑腿費’、‘勞務費’,這就是變相加價牟利,屬于居中倒賣毒品,顯然構成販賣毒品罪!你收了他們的錢,幫忙購買毒品,還從中獲利700元,這不是簡單的代購,而是實實在在的販毒行為。”
在檢察官耐心的釋法說理下,康某最終認清了自身行為的性質,表示自愿認罪認罰,并主動退繳了700元違法所得,在律師見證下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2024年8月30日,隨縣檢察院以販賣毒品罪對康某提起公訴。考慮到康某系累犯,但具有坦白情節且自愿認罪認罰,檢察機關提出有期徒刑三年一個月,并處罰金的量刑建議。近日,法院經審理,全部采納檢察機關的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議,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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