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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目新聞記者 孫婷婷 通訊員洪法宣
妻子生前立遺囑將房子贈予弟弟,丈夫只享有居住使用權。如今,妻子的弟弟作為新的房主要賣房,家住武漢市洪山區的李先生(化姓)帶著妻子遺產糾紛案的生效判決,向武漢市洪山區人民法院執行局申請居住權強制執行。
據介紹,此案為《民法典》頒布實施以來,武漢首例居住權執行案件。
妻子立遺囑房屋歸弟弟所有,丈夫只享有居住權
今年72歲的李先生與許女士(化姓)結婚后共同生活,兩人居住在許女士婚前購買的一套房屋內,該套房屋登記在許女士名下。
2014年1月,許女士立下遺囑,她和李先生共同居住的這套房屋所有權歸弟弟許先生,并約定李先生再婚之前可一直住在房屋內。2016年許女士病逝后,許先生和李先生卻因許女士的遺產糾紛對簿公堂。李先生說自己曾為許女士償還了部分購房債務,并且暖氣費、電費是自己付的,要求許先生支付6萬多元的補償費以及房屋相應的增值價值。
許先生認為無法確認李先生曾為姐姐還了購房債務,即使償還了購房債務,李先生也沒有權利要求房子增值部分。暖氣費、電費是夫妻共同開支,不應該由許女士的遺產來補償。
經法院審理查明,許女士的房屋為其婚前購買,屬于許女士的個人婚前財產,因此按照許女士遺囑規定,房子所有權為許先生。該房為許女士生前與李先生共同居住,許女士也對該房屋內生活設施進行了投資,許女士遺囑中表明有李先生再婚前居住在內的愿望。
2016年11月,法院判決該房屋歸許先生所有,李先生擁有該套房屋的居住權,駁回了李先生其他訴訟請求。
房屋被妻子的弟弟掛售,姐夫向法院申請居住權執行
判決后,李先生一直居住在房屋內,許先生也未曾打擾。今年初,李先生發現房子被許先生掛在某網絡平臺出售,他得知已正式實施的《民法典》新增了居住權相關規定,擔心房子被賣了以后影響自己居住,連忙來到了武漢市洪山區法院執行局,申請居住權強制執行。
今年2月26日,法院作出裁定,將該套房屋居住權登記在李先生名下。

近日,極目新聞記者跟隨執行法官來到了武漢市洪山區行政審批局,執行法官向工作人員遞交協助執行通知書和執行裁定書,請不動產登記部門配合李先生辦理居住權登記。記者看到,工作人員收取材料后,對該套房屋做了相關的備注登記。當天,該套房屋售出平臺的工作人員黃女士也來到現場,行政審批局工作人員告知黃女士,許先生掛售出去的這套房屋,還存在居住權糾紛。黃女士表示,他們后續也會將這一情況反饋給公司,同時也會告知房屋買方。
3月8日下午,許先生拿著身份證明和法院的執行裁定書等材料,到洪山區不動產登記窗口申請居住權登記。目前,該居住權登記已辦理完畢。
法官提醒:買房人注意查詢意向購買房屋是否登記居住權
據該案執行員介紹,我國《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實施,《民法典》在物權編新增了居住權相關規定。居住權可以通過合同方式設立,也可以通過遺囑方式設立。無論是通過合同還是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都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這既是對居住權人自身權利的有效保護,也可以避免沒有居住權的房屋,在后續買賣過程中可能出現的一些法律風險。
法官提醒,居民個人購房時也應當注意,在不動產登記機構查詢自己有意購買的房屋是否登記有居住權,以免出現“房子歸你,但你住不了”的情形。
今年1月起,《民法典》正式生效,也是居住權首次入法實施第一年,湖北尊而光律師事務所律師高蕾告訴記者,居住權是一種非房屋所有權人對房屋享有的占有與使用的權利。
根據《民法典》規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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