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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休年假有哪些條件?
職工連續工作滿1年以上的
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
符合條件的職工按照累計工作年限依法享受5天(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10天(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15天(工作滿20年的)不等的帶薪年休假。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02
哪些情形職工
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四條規定: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03
在不同單位工作過
年休假天數怎樣算?
職工可享受的帶薪年休假天數
與累計工作時間直接相關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有關問題的復函》等有關規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從事全日制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04
年休假可以跨年休嗎?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五條規定: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05
換工作了
能否在新單位享受當年年休假?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二條規定: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國務院法制辦對關于〈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國法秘政函〔2009〕5號)進一步對休假條件進行明確。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規定的“職工連續工作 1 年以上”,沒有限定必須是同一單位,因此,既包括職工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職工在不同單位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
06
休了產假
當年還可以休年假嗎?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規定:
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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