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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有效凈化網絡環境,依法嚴厲打擊網絡謠言,公安部網安局部署開展為期100天的網絡謠言打擊整治專項行動。
紹興公安迅速行動,持續加強對網絡謠言的打擊力度,堅持以打開路、以打促治,堅決遏制網絡謠言高發頻發態勢。截止目前共偵辦網絡謠言案件7起,查處造謠傳謠人員17人,清理網絡謠言信息531條,關停造謠傳謠網絡賬號614個。
現公開曝光一批打擊整治網絡謠言警示案例:
1. 上虞公安依法查處 張某某等人編造網絡謠言非法牟利案
6月份,某科技網絡公司為吸粉引流、牟取利益,利用購買的大量某網絡平臺賬號,使用人工智能軟件自動生成虛假視頻,在網絡平臺編造發布“紹興上虞化工廠發生重大火災”等謠言信息,引發網民關注討論,嚴重擾亂公共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紹興公安機關依法對該公司工作人員張某某等三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關停造謠網絡賬號300余個。
2.上虞公安依法查處徐某某編造“上虞一交通事故致兩車人死亡”謠言案
6月11日,徐某某為博人眼球,在網絡平臺編造發布“上虞一交通事故致兩車人死亡”謠言信息,夸大事故內容,涉嫌制造傳播謠言,擾亂社會公共秩序。上虞公安依法對徐某某處以行政處罰。
3.柯橋公安依法查處姚某某編造“柯橋某醫院發生一起醫療事故”謠言案
5月26日,姚某某為博取眼球,在網絡平臺編造發布“柯橋某醫院發生一起醫療事故”謠言信息,但其在發布后不久意識到錯誤,已自行刪除,未造成惡劣影響。經民警批評教育,姚某某表示已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并寫下了保證書保證今后不再發布不實信息。4.柯橋公安依法查處沈某某編造“紹興有人被放在鍋里煮”謠言案
6月26日,沈某某為博取眼球,在微信工作群編造發布“紹興有人被放在鍋里煮”等謠言信息,涉嫌制造傳播謠言,擾亂社會公共秩序。柯橋公安依法對沈某某處以行政處罰。
5.越城公安依法查處龔某某編造“紹興某地物流園發生一起火災事故”謠言案
5月31日,龔某某為博取眼球,在網絡平臺發布一段物流園大火視頻并在評論區多次強調是紹興市袍江發生火災的謠言信息,該網民“嫁接”視頻,涉嫌制造傳播謠言,擾亂社會公共秩序。越城公安依法對龔某某處以行政處罰。
6.越城公安依法查處李某某編造“工地上百人斗毆”謠言案
6月24日,李某某為博取眼球,在網絡平臺編造發布一段視頻并配文稱:“一百人對打,溜了溜了”,涉嫌制造傳播謠言,擾亂社會公共秩序。越城公安依法對李某某處以行政處罰。
7.諸暨公安依法查處俞某某編造“諸暨一交通事故撞死人”謠言案
6月9日,俞某某為博取眼球,在網絡平臺發布一起交通事故的現場視頻,配音稱撞死人,并配文“一天撞一個”,該網民夸大事故內容,涉嫌制造傳播謠言,擾亂社會公共秩序。諸暨公安依法對俞某某處以行政處罰。
網絡謠言七大套路
01
憑空杜撰
為了吸引眼球,謠言者不管真實性是否被驗證,在沒有任何事實依據的情況下故意編造杜撰,絕大部分謠言都屬于這一類。
02
夸大其詞
這種謠言往往有基本的素材,但對事實進行了夸大其詞和憑空腦補。
這種謠言迷惑性較大,唬住的人也更多。
03
斷章取義
這種謠言是從某個完整的內容中摘取,從中間拉出一小段,罔顧上下文和具體情況,就大肆傳播并不加以解釋,最后造成完全不同甚至相反的理解,令不明真相的網友誤會。
04
拼湊剪接
這種謠言的基本素材是真的,但有其特定背景、地域、條件和處理結果,脫離了具體的背景和場景被使用,就成為了謠言。
05
半真半假
這種謠言有真的成分,也有假的內容,往往真的東西里面被摻入假的因素,導致半真半假,難以分辨。
06
假戲 真拍
網絡傳播中有很多被人為設計的情節與場面,甚至是有劇本、有情節、有演員的擺拍,網友難以分辨真假,拍出來的視頻一經傳播,往往會引起高度關注,話題度很高。
07
辟謠求證
有些別有用心的人會先用自己的小號發布一則謠言,然后用自己粉絲多流量大的賬號進行轉發,話術是“求證真假”。
在這所謂的“求證”中,謠言得以傳播。
相關法律法規
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第一千零二十五條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實;
(二)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
(三)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行政違法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 侮辱罪、誹謗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
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項 尋釁滋事罪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21號)
第五條 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來源:紹興公安群藍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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