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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非法狩獵、收購、出售、運輸野生動物資源的行為,違法行為人在承擔刑事責任后,檢察機關依法可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8月17日,最高檢發布“公益訴訟守護美好生活”專項監督活動典型案例,《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錫林郭勒盟檢察分院訴吳某某等十四人破壞草原生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入選。
案情顯示,2019年5月,吳某某、王某花為獲取非法利益,明知其收購的百靈鳥雛鳥系他人非法狩獵所得,仍向河南、山東等地的王某國、孟某某、李某某販賣百靈鳥雛鳥3364只,造成2208只百靈鳥雛鳥死亡或脫離草原。其中,購買祁某等8人非法狩獵的百靈鳥雛鳥181只,李某波駕駛車輛幫助運輸1357只。
最高檢介紹,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錫林郭勒分院(以下簡稱錫林郭勒盟檢察分院)在辦理吳某某、王某花等人涉嫌非法狩獵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案件中發現該線索。錫林郭勒盟檢察分院審查認為,百靈鳥與草原有著緊密的生態鏈關系,吳某某、王某花等14人非法狩獵、收購、出售、運輸百靈鳥的行為,導致百靈鳥脫離草原生態環境,造成該處草原百靈鳥種群數量減少,破壞了草原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于2020年3月3日以民事公益訴訟立案審查。
2020年5月9日,錫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分別對吳某某、王某花等人判處刑罰。2020年5月28日,錫林郭勒盟檢察分院在正義網發布公告,公告期滿沒有法律規定的機關和組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2021年2月,經張家口鼎盛林業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涉案百靈鳥雛鳥為蒙古百靈,每只價值1000元,2208只死亡或脫離草原百靈鳥雛鳥共計國家野生動物資源價值損失220.8萬元。經評估,每只蒙古百靈鳥雛鳥生態服務功能價值107.025元,吳某某等人非法狩獵販賣的3364只百靈鳥雛鳥造成生態服務功能價值損失計36.01萬元。
2021年4月19日,錫林郭勒盟檢察分院向錫林郭勒盟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吳某某、王某花共同賠償國家野生動物資源損失和生態服務功能價值損失256.81萬元,祁某等12人在各自非法狩獵、收購、運輸百靈鳥的范圍內與吳某某、王某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吳某某、王某花、祁某等14人在錫林郭勒盟級以上媒體公開向社會賠禮道歉。
2022年6月28日,錫林郭勒盟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法院審查認為,百靈鳥是內蒙古自治區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錫林郭勒盟境內全年禁獵。每年5月至6月是百靈鳥雛鳥繁殖期,也是百靈鳥種群繁衍的重要季節。吳某某、王某花等十四人非法狩獵、收購、出售、運輸百靈鳥的行為,人為造成草原上百靈鳥種群較少,造成草原生態環境損害。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吳某某、王某花共同賠償國家野生動物資源損失和生態服務功能價值損失256.81萬元,祁某等12人非法狩獵、收購、運輸百靈鳥的數量范圍內與吳某某、王某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14名被告在錫林郭勒盟盟級以上媒體上公開向社會賠禮道歉。
最高檢闡述本案典型意義時表示,野生動物既是國家資源,也是生態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違法犯罪涉及非法狩獵、收購、運輸、出售等多個環節,檢察機關全面落實最嚴生態環境保護要求,在一體追究違法行為人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和生態環境責任的同時,明確各環節責任主體在各自范圍內的連帶賠償責任,有力打擊非法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產業鏈條,實現野生動物資源司法保護效果最大化。
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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