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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拋妻棄子十幾年,聽聞家中房子拆遷就突然出現,想分走三分之一份額的安置房和房屋補償款。法院會如何判決?
近日,海滄法院發布這樣一起離婚案。
拋妻棄子十幾年 突然回家
竟是為分拆遷款
2001年黃某(男)與高某(女)二人登記結婚,婚后黃某就將自己戶口遷到高某戶籍所在地,次年生育一子。
2005年,因感情不和,黃某離家出走,孩子由高某照顧。
轉眼,黃某離家十幾年,在這期間孩子已上中專,高某既要照顧年老生病的父母,又要獨立撫養兒子,生活艱辛、四處舉債。這么多年黃某沒回來過,也沒有支付孩子的撫養費、生活費等相關費用,孩子成長期間所有費用都由高某一人承擔。
2019年,高某所在村居面臨拆遷,一聽到這消息,多年未露面的黃某終于回家與高某共同與有關部門,簽署了安置補償協議書,一家三口可領取安置補償款項及安置房一套,雖然一家三口獲得了安置補償,但是高某和黃某的婚姻卻難以再維系。黃某和高某在海滄法院調解離婚后,黃某另提起訴訟,以拆遷利益是一家三口按份共有,各占三分之一為由,要求分割安置房和安置補償款的三分之一份額。
法院審理認為:
安置房尚未交房及辦理權屬證書,原、被告尚未取得物權,因此不宜在本案中對安置房進行分割。
分割拆遷款時,需先剔除兒子所享有的三分之一份額以及已用于家庭支出的費用,將黃某和高某離婚時剩余的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拆遷款,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進行分割,高某分得65%,黃某分得35%。
綜上,高某分得86萬余元、黃某分得46萬余元。對于黃某其他訴訟請求,予以駁回。
宣判后
黃某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獨立撫養孩子成人
女方理應受照顧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法院多次組織雙方進行調解,雙方無法達成協議,只能依法進行分割。考慮到原告黃某作為父親長期離家出走,未盡到撫養孩子的義務,婚生子由被告高某獨自撫養成人,其對家庭投入更多,而婚生子自小跟隨母親共同生活,雖然已經成年但仍處在學習階段,母親高某仍需要繼續資助婚生子學習、生活,所以在分割拆遷款時,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原則,給女方即被告一定的傾斜和照顧,按男方35%、女方65%的比例進行分割,符合公平原則。
記者:譚心怡 通訊員:海法宣
來源:廈門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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