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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值盛夏,40來歲的毛女士與三位90后的男同事飯店聚餐。
沒想到,吃著吃著,四人都昏昏欲睡。毛女士頭暈眼花,于是想出去透透氣,不過下樓梯的時候,卻一腳踏空摔了下去,醒來后120已經到場。
那么,毛女士就餐的包房里
究竟發生了什么?

四人聚餐的房間在二樓,是一間包房。毛女士回憶,當時自己并沒有喝酒,卻頭暈眼花。出去透氣的時候身體不聽使喚,從樓梯上滾了下來,被同事扶起后又在門外昏迷了過去。

毛女士向我們比畫著倒地的確切位置,她說昏迷了大約十幾分鐘,之后被同伴們喚醒。而其他幾位男同事也有不同程度的嘔吐。飯店老板梁先生則表示他們的癥狀與醉酒有極大的聯系,毛女士否認梁先生的醉酒說法。她表示當天他們點了少量的啤酒,而且自己也并沒有喝酒。認為那間聚餐的包房有問題。
事發當天,聚餐的四人被120送往醫院救治,三名男青年很快痊愈。而毛女士卻遲遲未能恢復,5天后仍然感到不適,再次入院治療,之后,她訴諸法院向飯店梁老板提出索賠。

其實那天,四人醫治的總費用梁先生已經支付,這次打官司,原告毛女士主張的是她再次入院治療的一系列支出。加上打官司請律師的費用,毛女士要求飯店老板一共賠償19000元人民幣。但梁先生并不買賬,表示原告的損失不能完全算在他們頭上。
問題來了,如果四人是自己醉酒造成損失,老板梁先生為何要支付四人第一次治療的所有費用呢?從當天的這張結賬單來看,四人點了羊蝎子火鍋,江團烤魚等,還有飲料和一桶啤酒。那么,聚餐的時候究竟發生了什么?

記者上樓來到毛女士聚餐的小包房里,房間不足10平米。梁先生表示,兩個需要不斷加熱的菜是用了小煤氣爐明火燒制,都是放在餐桌上面的。但一旁的毛女士堅稱事發后老板將餐桌進行了大肆改造,桌面本來有嵌下去的圓形部分,桌子底下是有一個液化小罐子在燒。

為了證實自己的說法
毛女士撥通了一名聚餐同事
俞先生的電話
俞先生說:“因為我們點了一個烤魚嘛,烤魚是炭火的。因為我看到他們家的烤魚就是炭火烤得嘛,比較有特色,所以才去選擇他們家?!?/p>
“那么就是當時現場有液化氣罐也有炭火是吧?同時都有的?”
“對的。”

按照常理,含碳物質點燃,都會消耗氧氣,并同時產生二氧化碳和極少量一氧化碳,一般情況下對人體無礙。不過,如果包房里空氣流通不暢,周圍的氧氣不充分,就會造成不完全燃燒,產生的一氧化碳比例會升高,而濃度較高的一氧化碳被人體吸入,會導致臟器受損。而毛女士和同事們當時正是被醫院診斷為一氧化碳中毒。

既然已經確認一氧化碳中毒,雙方矛盾的焦點,就在于飯店這間小包房里,是否提供了足夠的氧氣,也就是說通風條件夠不夠。第二點則是,是否對客人進行過必要的安全提醒。
從現場環境來看,毛女士就餐的小包房只有一扇窗戶,而且開在樓道內,如果白天不開燈的話,幾乎是一個暗室。

梁先生表示,上菜的時候,服務員提醒過毛女士要開門開窗,保持通風,而原告毛女士為了空調保持低溫,自己把門窗關起來的。毛女士則否認了這樣的說法,她說服務員根本沒有提醒過安全防范,而且包房內也沒有貼過提示通風的標志。
那么,梁老板的這間包房通風是不是不暢?而作為一個成年人,毛女士有沒有自己的責任呢?
當日請客的馬先生
如今作為證人出現在法庭上
原告委托代理人:“原告當天有沒有飲酒?”
馬先生:“原告當天沒有飲酒,因為她開車的?!?/p>
原告委托代理人:“那你們去醫院當時確診是什么原因?”馬先生:“當時我們抽血化驗的結果是一氧化碳中毒?!痹嫖写砣耍骸澳悄阏J為被告給你錢是因為你在他店里一氧化碳中毒?”
馬先生:“那這是肯定的呀,如果不是他的責任他干嘛要賠償?!?/p>

被告委托代理人:“靠近樓梯是有窗的,但是是不是打開你現在不確定?”
馬先生:“我記得很清楚,只開了一點點縫,因為它那個緊挨著樓梯,它那個灰塵比較大,所以它那個窗戶沒有客人的話它一直是緊閉著?!?/p>
被告委托代理人:“那么服務員跟你提醒的時候你也沒有印象嗎?”
馬先生:“我記得很清楚,服務員并沒有提醒我們過開窗,他只是給我們提醒過一句,他說因為這個房間比較小,他們要上菜,然后讓我們把門給他開著。”
被告委托代理人:“就是說服務員有提醒讓你們開門?”
馬先生:“他是說不要擋在門口,他讓我們把人往那個里面坐一點,不要擋著他上菜?!?/p>
由于當日的服務員已經離職,僅靠馬先生一人的證詞無法完全確認雙方需要證明的不同事實。但有一點可以確定的是,在2021年7月19日那天,四人都是因為一氧化碳中毒被送往奉賢區中心醫院治療。梁先生也及時支付了醫療費,但是令他極為不爽的是,五天之后,毛女士突然又找上門索要治療費,按照梁先生的說法,這次是獅子大開口。因為毛女士問他索賠3萬元人民幣。
毛女士討要的是她再次入院治療的費用,但被告認為原告第二次入院根本沒有必要,與7月19日的火鍋宴也沒有直接因果關系。因此被告方不愿意賠付。
不過,司法鑒定意見書,則明確了毛女士第二次治療的病情與那日聚餐導致一氧化碳中毒具有直接因果關系。

盡管如此,被告方還是認為毛女士惡意擴大損失,因為再次治療的時候她拒絕輸液。
原告毛女士說:“其實不是拒絕治療,就是掛水我就身上過敏,會發東西,然后我照片也有,也給醫生看了,醫生說那后面就沒有給我掛了?!?/p>
原告委托代理人:“經醫生確認之后,所以她才沒有再繼續掛水?!?/p>
法官:“你是要補充提交證據嗎?”
原告委托代理人:“那補充一下吧?!?/p>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并沒有實錘證據,因此所謂原告存在擴大損失行為的推斷不成立。被告作為飯店的經營者,應當對就餐人員的人身財產安全負有保障義務,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而原告作為成年人,明知使用炭火燃燒存在一氧化碳中毒的可能,仍沒有打開門窗就餐具有一定過錯,對自身損失也應承擔一定責任。

庭審之后,法官積極組織雙方調解
最終,雙方在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
被告賠償毛女士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營養費、誤工費、交通費、鑒定費、律師費等各項損失1.6萬元。
對于餐館,特別是火鍋燒烤店,經營管理者有義務主動提醒消費者注意安全,在經營場所張貼相關警示提醒信息,做好員工培訓與現場通風。
市民就餐時,也應當注意就餐環境中安全隱患,及時告知店家采取有效措施。
本文綜合自:看看新聞、案件聚焦等
作者:王雪 唐曉蒙 丁家偉
來源:上觀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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