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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繼承問題是與百姓生活最為密切聯系的法律問題之一,遺產的分配對和睦家庭關系的維系具有重要作用。那么,對于遺囑人立有數份遺囑,且其中內容相抵觸的情況應如何處理?遺囑人在遺囑中為他人設立的居住權又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讓我們通過一起案例,為大家解析。
兩份遺囑產生糾紛 兄妹四人對簿公堂
年逾七旬的兄弟姐妹四人因父母的遺囑繼承產生糾紛,多次協商后仍未能達成共識,劉紅、劉蘭姐妹兩人將劉國、劉強兩兄弟告上了法庭。
原告劉紅、劉蘭訴稱,2007年9月1日,原被告父母劉山、王梅共同立下書面遺囑,名下房產由子女四人共同繼承,一旦拆遷或轉租轉賣,全部收入由兄弟姐妹四人平均分配。王梅、劉山相繼去世后,劉紅和劉蘭不滿劉強仍居住在父母留下的房屋中,認為他未按照原定遺囑進行財產分配。
對于劉紅和劉蘭的訴訟請求,劉強表示,原告所述與事實不符,年輕時其長期在外地工作,退休后才回京居住在涉案房屋。在父母2007年的共同遺囑中曾約定劉強一旦回京定居,又無力購房時,可在涉案房內無償居住,其居住權應當得到法律保護。劉強說,其母親于2008年去世,后父親于2020年重立遺囑,對涉案房屋中的個人份額及繼承妻子的房屋產權份額進行重新分配。劉山于2021年2月去世。因此他認為,該涉案房屋應當按照兩份遺囑來繼承,即母親的部分由四子女共同繼承,父親的部分由劉強繼承85%,哥哥劉國繼承15%。
原來,在2020年7月8日,劉山于中華遺囑庫重新訂立了一份打印遺囑:由于次子劉強照顧自己生活直至去世,而四個子女中唯有劉強沒有自己的住房,因此,涉案房屋中的其份額的85%由次子劉強繼承,15%房屋產權份額由長子劉國繼承。對此,原告兩姐妹認為,第二份遺囑訂立時,劉山年歲已高,神志不清、意識不清,不具備民事行為能力。
法院:遺囑里設定居住權有效
據北京西城法院少年家事審判庭李碧函介紹,民法典規定,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的,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民法典物權編第十四章規定了居住權制度。其中第三百七十一條規定,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因此,居住權可以以遺囑的方式設立。
北京西城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梅于2008年3月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丈夫劉山和四個子女。劉山和王梅于2007年9月1日訂立的共同遺囑符合法定形式合法有效,四個子女對此遺囑也均認可。因此,王梅名下的二分之一房產份額應按照遺囑由四個子女進行繼承,即各繼承涉案房屋的八分之一。
對于劉山的遺囑部分,在與王梅訂立共同遺囑之后,劉山于2020年7月8日在中華遺囑庫又訂立了一份打印遺囑。該打印遺囑有兩位見證人在場見證,并簽名、注明了年、月、日,符合法定形式;從遺囑訂立過程的視頻中看,劉山回答切題,意識清楚、思路清晰、能獨立陳述,具備訂立遺囑的行為能力。原告認為劉山不具備民事行為能力,但并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劉山患有嚴重疾病致使其神志不清,僅以劉山訂立遺囑時已經92歲為由認定其神志不清、意識不清,依據不足。
因此,劉山于2020年7月8日訂立的打印遺囑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確認。劉山對于自己名下的房產份額如何處理訂立了兩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應以最后一份遺囑為準。因王梅已經訂立遺囑將其名下的房產份額指定由四名子女繼承,故劉山不能從王梅處繼承房產份額,其訂立的遺囑僅能處分其占有的二分之一房產份額,對于該二分之一份額按照遺囑由劉強繼承85%,由劉國繼承15%。
根據劉山、王梅的遺囑,其次子劉強享有對該涉案房屋的居住權,且劉強在京定居,尚未在京購房,法院對其享有居住權的主張予以支持。原告稱,劉強有購房能力且有其他住房,但并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法院未予采信。
最終,法院判決劉山的次子劉強分得涉案房屋的55%,長子劉國分得20%,長女劉紅及次女劉梅各分得12.5%,次子劉強未在本市購房前對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權,駁回了劉紅、劉蘭、劉強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通過遺囑設立居住權要確保內容合法準確
北京西城法院少年家事審判庭法官程樂表示,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居住權的設立有三種方式,一是依合同,可以協商一致設立居住權;二是依遺囑,立遺囑人可以通過遺囑為他人設立居住權;三是依法院裁判,多系法院為解決特殊群體的住房問題而設立的。
值得注意的是,通過遺囑設立居住權,要確保遺囑內容合法準確,充分滿足特定遺囑類型設立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包括但不限于遺囑中所涉及的財產應當權屬清晰,具備可處分性。同時,在遺囑中設定居住權需要明確體現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條,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程樂表示,居住權制度的設立,相當于在房屋所有權的基礎上,為房屋添設了一種可以對抗房屋所有權的物權屬性,讓房屋回歸居住屬性,物盡其用。在解決以房養老、夫妻雙方離婚后無房一方居住問題、非繼承人的問題等方面都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光明網記者孫滿桃整理 北京西城法院田婧 張欣瑜供稿)
(文中當事人均系化名)
來源:光明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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