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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年開學時,校園安全直接關系到每個家庭的幸福安寧,一旦出現疏漏,極易發生事故。來看今日案例。
基本案情
小唐與小劉均系綏寧縣某小學四年級學生。2022年3月18日,該小學開展放風箏活動,四年級部分學生在操場上放風箏。不料,一只掉落的風箏將路過操場的小唐的右眼刮傷。小唐受傷后,先后在綏寧縣人民醫院、長沙愛爾眼科醫院檢查治療,共計花費醫療費用7152.89元,其傷情經醫院診斷為:右眼挫傷、屈光不正。
另查明,學生在操場上放風箏時,某小學沒有指派相關老師進行現場指導,也未采取相關安保措施。小唐的右眼被掉落的風箏刮傷后,學校教師僅根據部分學生的反映及小唐的陳述,確認了系小劉的風箏所致,并未查看相關監控進行核實。
隨后雙方家長就賠償問題進行協商時,小劉否認了刮傷小唐的事實,小劉母親遂拒絕進行賠償。某小學得知情況后對學生再次展開調查,調查結果推翻了之前事故系小劉風箏所致的結論,但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員。
無奈之下,小唐母親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小劉監護人及某學校賠償經濟損失26482.89元。
法院判決
綏寧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系教育機構責任糾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原告小唐為被告某小學四年級在校學生,系未滿十八周歲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在學校開展的放風箏活動期間受到人身傷害,作為負有教育、管理職責的被告某小學應當在事故發生后及時固定證據,獲悉事故發生的客觀情況,且其在舉辦放風箏活動期間,也應當加強組織、管理,妥善安排活動場合、方式、人員及保障措施,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降低可能的風險。然案涉事故發生時,被告某小學并未指派教師進行專業指導,亦未采取相關安保措施,放任學生自由進行放風箏活動,安全教育及管理方面存在疏漏,對原告小唐人身損害的發生具有過錯,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原告小唐路過操場被掉落的風箏刮傷,其對案涉事故的發生根本無法預料,且自身不存在過錯,不承擔相應責任。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某小學承擔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此外,原告小唐訴請被告小劉及其監護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現有的證據不能證實原告小唐受傷系被告小劉放風箏所致,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法院不予支持。
經認定,小劉的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3974.89元,最終法院判決由某小學賠償原告小唐經濟損失13974.89元。
法官說法
學生安全是學校教育的有機組成部分,它既是教育的目標,也是教育的保障,必須堅持底線思維。學校只有在守住安全底線的基礎上,才有可能用豐富多彩的育人活動,為學生成長創造更多的可能性。
法官提醒:學校要經常加強有關安全工作條例、安全工作須知、法律法規、師生心理健康知識、校園安全案例警示等方面的學習,樹立“小洞不補,大禍難免”的危機意識,建立健全校園安全預案制度,打好預防事故案件工作的“防御仗”。同時細化責任分工,嚴格落實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用制度管人管事,杜絕走馬觀花、蜻蜓點水現象。
來源:綏寧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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