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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白云法院審理一起被告人私自改裝天然氣計量裝置“偷氣”獲利案件,經審理后以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判處被告人吳某有期徒刑三年一個月。
簡要案情
2018年9月至2020年12月期間,被告人吳某伙同“老宋”(另案處理)以每戶人民幣5000元的價格在貴陽市白云區、觀山湖區范圍內對天然氣用戶汪某等五戶家中的天然氣計量裝置進行破壞性改裝用于用戶竊取天然氣。經安全風險評估,被告人吳某等人在燃氣計量裝置機芯部位打孔的行為安全風險不可控,會造成燃氣泄漏,泄漏的燃氣與空氣混合達到爆炸下限后,遇火源可能發生火災爆炸等事故,危害周邊的公共安全。同時該行為導致貴州燃氣集團有限公司被盜天然氣約2萬余立方,評估價值人民幣50000余元。
另查明,上述盜竊天然氣的用戶已補繳了全部燃氣費用。在白云法院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吳某的家屬代其退繳了違法所得人民幣18600元。
審理認為
被告人吳某為謀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采取破壞性改裝的方式破壞燃氣設備,客觀上造成了嚴重的安全隱患,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法院根據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積極退贓等情節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提醒
安全問題不容小視,貪小利可能引發大危害。私自改裝燃氣設備具有極大的危險性,一旦發生燃氣爆燃事故,后果將不堪設想。法官提醒廣大用戶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則,提高燃氣使用安全意識,切勿因貪一時小利,造成嚴重的公共安全事故。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破壞電力、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轉自:白云法院
來源: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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