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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日報北京8月25日電(記者魯元珍)財政部等部門25日發布多項公告,再延續一批稅收優惠政策,涉及房地產、不良債權處置等多個領域,進一步穩定市場預期,防范金融風險。
為繼續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條件,財政部、稅務總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在《關于延續實施支持居民換購住房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中明確,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對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現住房出售后1年內在市場重新購買住房的納稅人,對其出售現住房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予以退稅優惠。其中,新購住房金額大于或等于現住房轉讓金額的,全部退還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新購住房金額小于現住房轉讓金額的,按新購住房金額占現住房轉讓金額的比例退還出售現住房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為繼續支持公租房建設和運營,財政部、稅務總局在《關于繼續實施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中提出7項優惠政策:一是對公租房建設期間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二是對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免征建設、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稅。三是對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公租房,免征契稅、印花稅;對公租房租賃雙方免征簽訂租賃協議涉及的印花稅。四是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五是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捐贈住房作為公租房,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對其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3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個人捐贈住房作為公租房,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對其公益性捐贈支出未超過其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準予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六是對符合地方政府規定條件的城鎮住房保障家庭從地方政府領取的住房租賃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七是對公租房免征房產稅。
為繼續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不良債權,有效防范金融風險,財政部、稅務總局在《關于繼續實施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債權以物抵債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中明確,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處置抵債不動產,可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取得該抵債不動產時的作價為銷售額,適用9%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接收、處置抵債資產過程中涉及的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和營業賬簿免征印花稅,對合同或產權轉移書據其他各方當事人應繳納的印花稅照章征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接收抵債資產免征契稅。
《光明日報》(2023年08月26日 06版)
來源:光明網-《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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