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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廈門!
一小區業主
酒后從14樓電梯井墜落
被鑒定為植物人……
悲劇誰來“買單”?
今天下午
廈門海滄法院
發布了這樣一起典型案例
讓我們來看看
法院是怎么判的!
凌晨突發悲劇:
他酒后從14樓電梯井墜落
2021年1月的一個凌晨,海滄A小區的電梯井內突然傳出巨響,一名小區業主從14樓電梯井墜落,驚醒了熟睡中的小區住戶。
據悉,事發當晚
A小區的業主林某
正在回家途中
他騎電動車搭乘貨梯
抵達14樓后手推電動車離開
然而幾秒后
林某連人帶車
從14樓另一側客梯的電梯井
墜落至停靠于1樓的客梯轎頂
林某墜落后傷勢嚴重、失去意識,經120急救送往醫院治療,先后住院194天。2021年11月,司法鑒定評定林某呈植物狀態。2021年12月,林某被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配偶王某被指定為監護人。
事發后,林某一方認為
案涉電梯有質量問題
A小區開發商、物業公司
電梯生產商、維保公司
存在侵權行為
違反安全保障義務
導致事故發生、林某受傷
故起訴至海滄法院
請求判令承擔醫療費、護理費等
11項費用
合計436萬余元及本案訴訟費用
那么
林某為何會從電梯井墜落?
墜落原因查明:
誤觸電動車開關,撞開電梯門……
關于事故發生原因
法院查明:
1.貨梯內監控視頻顯示,林某有喝酒跡象,攜處于帶電狀態的電動車搭乘貨梯至14樓并手推電動車離開,貨梯門關閉;
2.現場勘查記錄載明,14樓處客梯梯門已被破壞,門扇變形,右下角有輪胎印及刮痕,層門地坎有門下滑塊脫槽,兩扇門門掛輪脫軌,符合外力撞擊特征。電動車倒在停放于1樓的客梯轎頂,事故發生時客梯速度為0,車把手勾拌鋼絲繩,轎頂門機控制系統損壞。
3.案涉電梯生產后檢驗合格,于2012年投入使用,事發前電梯年檢、季度及半月維保均合格。
4.王某在事故發生后向民警陳述:“……他拿個電動車,一推,就撞進去了……他撞進去開了,把門撞開了……”。
從上述證據可知
案發時客梯處于未運行的停止狀態
本案事故
是林某飲酒后誤觸電動車開關
撞開電梯門后墜落電梯井所致
判決:
自身過失所致,駁回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
墜落事故系林某自身過失所致,與電梯是否存在質量問題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此外,四被告已經分別履行了日常的運維管理服務、事發時的應急救援服務,其應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應限于其管理和控制能力范圍之內。
綜上,林某訴求四被告
承擔侵權責任
無相應事實與法律依據
法院駁回林某全部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維持一審判決
目前案件已生效
法官說法:
自身責任造成的事故
應當由受害人自行負責
針對造成嚴重人身傷害后果的案件,如果一味地考慮照顧弱者、緩和矛盾,讓無違法行為方給予受害者經濟補償,可能產生“和稀泥”的判決,裁判效果及社會導向不佳。此類案件應當嚴格依照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認定責任,并注重審查安全保障義務的履行及邊界,對確實因受害人自身責任造成的事故,應當由受害人自行負責。
此外,近年來因電動車進入電梯、樓層充電造成的各類事故頻發,本案的事故悲劇亦與此有關,提醒各位居民應提升規則意識、風險意識,切勿存在僥幸心理,以免悲劇發生。
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海法
來源:海峽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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