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楚網(湖北日報網)訊(通訊員鄭雅曼)通訊員公司的電子郵箱內往往存儲了大量技術秘密,未經允許獲取他人密碼,登錄他人郵箱,下載、打印載有公司技術秘密的郵件,情節嚴重的會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近日,江岸區法院審結了一起登錄他人電子郵箱盜竊商業秘密的刑事案件。
【案情簡介】
某技術公司的電子郵箱內含有涉密的技術信息,公司要求員工單獨設置電子郵箱密碼,保護內容不被泄露,也不能隨意下載、打印技術秘密文件。
2018年1月至2020年4月,該公司的技術顧問李某(化名)推測出技術研發人員的郵箱密碼,多次在家中登錄他人的電子郵箱,然后下載、打印郵件內的技術秘密文件。2020年4月,有一名研發人員發現自己的電子郵箱賬號被他人異地登錄,遂告知公司并向公安機關報案。同年5月,公安機關將李某抓獲歸案,在其電腦的恢復數據及打印資料中,查獲5項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信息。案發后,公司緊急更換電子郵箱系統,并提交評估報告初步證明其所受損失高達3000余萬元,后檢察院以李某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審理過程】
因涉案金額巨大,技術認定專業,案情較為復雜,江岸區法院依法組成七人合議庭審理該案,并通過召開庭前會議、引入技術專家出庭、開展專家咨詢論證的“三步走”程序,對涉案技術秘密的非公知性及相關損失確定、法律適用等問題,進行深入研判。
同時,對評估報告進行嚴格審查,確認該技術公司的損失數額包括涉案商業秘密的合理許可使用費1000余萬元及更換電子郵箱的補救費用200余萬元。
據此,法院認為,涉案5項技術信息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屬于法律所保護的商業秘密。李某在無權掌握商業秘密的情況下,未經允許擅自登錄他人的電子郵箱,查閱、下載、打印載有涉案5項商業秘密的郵件,使商業秘密處于被他人掌握的危險狀態,威脅到權利人的競爭優勢,系以盜竊手段獲取權利人商業秘密的行為,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
考慮到李某在獲取商業秘密后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對其酌情從輕處罰,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一審宣判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雖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但通過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等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秘密,損害了權利人因商業秘密形成的競爭優勢,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具有現實的社會危害性,情節嚴重的會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
該案是一起“獲取型”侵犯商業秘密罪案件,準確認定被告人登錄他人電子郵箱下載技術秘密的行為屬于刑法規定的“盜竊”,打擊了不正當獲取商業秘密但尚未使用或披露的行為,將商業秘密保護防線進一步前移,更有效防止企業的損失擴大,更及時保護企業的技術成果,對今后案件起到重要示范作用。該案也是湖北省“首例”同時以許可使用費和補救費用定損的侵犯商業秘密罪案件,適用最新司法解釋的規定,以經審查的技術秘密合理許可使用費確定損失數額,并將更換電子郵箱的合理補救費用計入損失,有效解決“獲取型”商業秘密犯罪定損難的問題,切實提升對商業秘密的保護強度。
為防止類似行為的發生,企業員工應加強警惕,嚴格遵守企業的保密制度,切勿出于好奇或窺探等心理不當獲取公司商業秘密;對于企業而言,除了要制定具體可行的保密措施、強化對員工保密意識的培訓外,還要重視對保密措施的落實和保密工作的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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