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楚網(湖北日報網)訊(通訊員陳木子)“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近年來,武漢市東湖高新區法院不斷強化“立審執一體化”協作,探索“執源治理”路徑,著力提升生效法律文書自動履行率,牢固樹立“案案都是營商環境試金石”理念,將“楓橋經驗”融入執行辦案全過程,充分發揮執行工作能動性,創新督保調執工作機制,通過“訴前告知”“執前督促”“執中和解”等“套餐”的制定和運行,最大限度減少司法活動對市場主體帶來的負面影響,切實提升市場主體獲得感和滿意度。
掬一捧“訴前告知”湖水,助企解紛
某建筑公司與某置業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原告(建筑公司)向東湖高新區法院訴請被告(置業公司)償還工程款950余萬元及利息,并申請了訴前財產保全。立案庭、執行局第一時間啟動訴前保全措施,凍結了被告銀行部分賬戶。被告于凍結次日聯系法院希望與原告進行協商,承辦法官確認當事人雙方都有調解意愿后,將案件轉入“訴前調解”程序,委派專業調解組織進行調解。

經調解調查,涉案工程總結算金額為1340萬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00萬元,經反復調解,原、被告雙方達成調解方案,并約定了還款方式和期限。
為確保本案申請人權利能及時得到兌現,東湖高新法院踐行“執源治理”理念,在出具本案民事調解書的同時向其出具了《自動履行通知書》,督促被告及時履行法律義務,后被告于三日內及時支付了剩余款項,經向原告確認無誤后,法院向被告出具了《自動履行證明書》,證明本案已于“訴前調解”階段執行到位,企業雙方矛盾得以在訴訟之前順利化解,為企業節省大量司法成本。
引一泓“執前督促”清泉,護企發展
收到申請執行人某光電公司申請執行某科技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的申請后,執行法官向被執行人告知拒絕履行的法律責任,被執行人稱愿意一次性履行,但因公司經營利潤有限,希望申請人就該案履行金額予以一定減免。

承辦法官認真評估涉企經濟影響,認為若對被執行人采取執行措施將影響公司經營,只有“放水養魚”才有可能“魚躍鳶飛”。于是將本案導入“執前調解”。調解員向申請人轉告了被執行人希望減免履行金額的意愿后,申請人表示如果一次性履行完畢可予以減免一定費用。
為進一步增加雙方互信基礎,加大調解成功可能性,調解員建議被執行人應率先拿出誠意。經多次協商后,申請人、被執行人與被執行人法定代表人簽訂了三方和解協議,由被執行人委托其法定代表人用個人賬戶代為履行執行案款30余萬元,申請人收到上述款項后立即提交履行完畢材料,至此涉執企業糾紛得以解紛紓困,雙方以最低成本、最優路徑在“執前督促”階段了結此案,給予了企業生存發展的機會。
灑一犁“執中和解”春雨,喚企新生
某材料公司進入破產程序后,因其名下項目總包方某建筑公司涉及7個執行案件,導致材料公司未能順利繳納相關稅費且未能與新投資人交接,同時該建筑公司已向材料公司下達了履行到期債權通知,金額共計3000余萬元,材料公司破產管理人遂向東湖高新法院致函,請求協調解決相關問題。

經調查,該建筑公司享有材料公司優先債權1900萬元,未繳納稅費達400余萬元,且存在項目交付風險,債權一時無法實現,如不及時解決,各方矛盾將繼續加深,各方利益也將無法得到保障。
為紓解企業困境,承辦法官先后5次組織申請人、被執行人、破產管理人召開協調會議,對目前的債權額度、利益訴求、后續解決方案等問題進行溝通。經過承辦法官的耐心調解,7位申請人與建筑公司達成執行和解,優先順位的3位申請人同意將扣留提取的優先債權中部分資金用于支付稅款,在支付稅款后,7位申請人依據調解協議確定的比例按順序受償,破產管理人也順利向新投資人交接,企業項目得以順利推進,企業得以“涅槃重生”。
據悉,東湖高新區法院將繼續堅持善意文明執行理念,以“督保調執”為抓手,推動涉企矛盾糾紛源頭預防,減少企業訴累,最大限度保護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努力創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為市場主體筑夢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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