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楚網(湖北日報網)訊(通訊員陳木子)“法官,對方公司根本沒有履行和解協議的誠意,我要申請恢復強制執行!”
申請人武漢某醫學公司與被執行人鄂州某醫院公司、李某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法院判決被執行人向申請人支付服務費20余萬元,后雙方達成執行和解協議,由被執行人之一的鄂州某醫院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提供擔保。但被執行人僅支付2萬元后就遲遲不履行還款義務,眼見督促還款無望,申請人向東湖高新區法院申請恢復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執行法官向被執行人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執行材料,依法凍結被執行人銀行賬戶,但被執行人一直拒不履行,且多次拒接法官電話、隱匿行蹤,試圖規避執行。

經調查,被執行人之一的李某在鄂州有一套可供執行的房產,執行法官立即奔赴鄂州查封房屋。到達小區內,執行法官發現李某名下的房屋是一套高檔洋房,落地窗內掛著幾件晾曬的衣物,透過玻璃可見幾盆盛開的鮮花,明顯是有人長期生活的痕跡。
“有人嗎?我們是法院的。”“有沒有人?沒有人的話我們就張貼封條了!”
聽到房屋要被查封,門吱的一聲開了,本案擔保人——醫院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從房內走了出來,“你們是誰?憑什么查封這個房子!”
李某名下的房子,劉某卻住在該處?執行員立刻轉換思路:“我是東湖高新區法院執行人員,你和武漢某醫學公司的服務合同糾紛現由我院依法強制執行,請你現在配合我們”。
直到此時,劉某仍存有僥幸心理,答非所問試圖拖延時間,執行員遂與當地法院協調出警,將劉某帶回法院接受調查。
在調查室內,執行員向劉某講明利害關系及法律后果,督促其履行法定義務,但劉某仍負隅頑抗,表示公司已倒閉,自己“無錢可還”。
“是否倒閉、是否要繼續償還債務是法律規定的,不是你個人說了算。你作為執行和解協議的擔保人,對外仍要承擔法律責任,你知道嗎?”
鑒于前期劉某躲閃的態度,執行員判斷劉某仍然有所保留,“今日你的行為已明顯違反財產報告制度,我們已經對你做了深入調查,勸你不要抱有僥幸心理。限你在今日之內履行完本案債務,如未按期償還,本院擬對你進行司法拘留!是否清楚?”
懾于強制執行的威力,劉某臉上少了幾分傲氣,并希望法官給自己一些時間籌款。40分鐘后,劉某將剩余10余萬元案款轉入法院賬戶,至此本案執行完畢。
司法拘留只是手段,實現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才是共同的目標。下一步,東湖高新區法院將持續保持高壓態勢,嚴厲打擊被執行人逃避執行、抗拒執行的不法行為,捍衛司法權威,守護人民利益。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擔保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暫緩執行期限屆滿后被執行人仍不履行義務,或者暫緩執行期間擔保人有轉移、隱藏、變賣、毀損擔保財產等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恢復執行,并直接裁定執行擔保財產或者保證人的財產,不得將擔保人變更、追加為被執行人。執行擔保財產或者保證人的財產,以擔保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為限。被執行人有便于執行的現金、銀行存款的,應當優先執行該現金、銀行存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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