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楚網(湖北日報網)訊 (記者 周夢伊 通訊員 王海江、李越)“你年齡已經超過50歲了,公司就不給你繳納社保了,你簽個《不購買社保承諾書》吧!”
勞動者自愿與用人單位簽署《不購買社保承諾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簽訂承諾書后,員工能否主張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近日,漢陽法院審理了一起勞動糾紛案件。
2016年,張先生入職某公司時,應公司要求在《員工不購買社保承諾書》上簽名捺印,承諾:“本人作為公司正式員工,要求不購買社保,公司也無法為本人做重復參保手續。因公司按照本承諾書要求未為本人購買社會保險的,因此而導致本人未享受到社保待遇的后果和責任完全由本人承擔。”此后,張先生多次簽署《員工不購買社保承諾書》。
由于該公司未為張先生繳納社會保險費,工作期間張先生一直在個人窗口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及在流動窗口(省統籌)繳納醫療保險費用。
2023年4月,張先生向公司送達了《解除勞動關系告知函》,載明該公司未依法為自己繳納社會保險被迫解除勞動關系,要求該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社會保險費等,雙方協商未果,遂至訴訟。
漢陽法院經審理認為,我國社會保險具有社會性、保險性和強制性特征,勞動者是否參加社會保險不在其權利自由處分范圍之內,其與用人單位關于不繳納社會保險的約定不僅有損其個人社會保險利益,也侵害了全體社會的整體性利益,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屬于無效約定。
該公司未為張先生繳納社會保險費,張先生在與公司勞動關系存續期間自行繳納了相關社會保險費,該部分費用因公司未繳納而由張先生墊付,公司應向張先生支付公司應繳納的部分。同時,因該公司未為張先生繳納社會保險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在張先生與該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后,該公司應支付張先生經濟補償金。故法院依法判決公司支付張先生社會保險費、經濟賠償金等共13萬余元。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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