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楚網(湖北日報網)訊(通訊員 王博 陳木子) 近年來,直播帶貨憑借直觀展示和即時互動成為消費新場景,但產品質量問題也屢屢引發爭議。當直播間“低價狂歡”遭產品質量危機,消費者該如何固定證據、厘清責任主體?法律又為消費者提供哪些維權路徑?近日,東湖高新區法院審結一起“直播間下單瑕疵產品導致消費者財產損失”的產品責任糾紛案件。
2023年3月20日,陳某通過抖音app在“某潮品嚴選直播間”,在聽了直播達人的產品介紹后,選購了購物車里的主推商品“【一拖三】120W機客線6A快充充電液態硅膠鋅合金屬頭不傷機加粗”充電線,共計付款13.32元,商品從溫州市某電子商務商行發出,并于2023年3月27日收到商品。
2023年4月16日,陳某在使用前述充電線時發生漏電、冒火花現象,造成手機燒壞、電腦損壞無法開機。事故發生后,陳某多次和商家客服及直播間客服交涉賠償事宜,但未達成一致意見,陳某遂訴至本院,要求直播間運營主體某傳媒公司及溫州市某電子商務商行予以賠償。
武漢東湖高新區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系網絡消費而產生的產品責任糾紛案件,陳某在事發后及時與客服協商,結合在案證據,故對陳某主張因溫州市某電子商務商行提供的商品存在瑕疵,造成其財產權益受損的事實,法院予以確認,溫州市某電子商務商行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陳某作為消費者,因在網絡直播間點擊購買商品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直播間運營者——某傳媒公司無法證明已經以消費者能清晰辨別的方式標明自己并非實際銷售者,也未清楚標明實際銷售方,陳某主張某傳媒公司承擔作為商品銷售者的連帶賠償責任,法院予以支持。
因陳某未提交事發時案涉手機、電腦價值的相關證據,結合陳某購買該物品的時間及市場價格,法院酌定陳某財產損失為3500元,某傳媒公司對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該案一審宣判后,雙方服判息訴,未提起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直播購物發生糾紛后,消費者可依據信息網絡買賣合同向合同相對方主張權利,但由于雙方往往未簽署書面協議,合同相對方的識別存在困難。從直播交易的外觀和過程來看,“直播帶貨”通常有“品牌自播”和“營銷代播”兩種模式,“品牌自播”模式下,主播即銷售者,需要承擔銷售者責任;“營銷代播”模式下,主播若未能以合理方式標明實際銷售者,需要自行承擔銷售者責任。
本案屬于常見的“營銷代播”模式,通過裁判倒逼直播營銷服務機構履行審核義務,若未建立有效審核機制,則需與商家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為消費者搭建更為完善的維權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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