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楚網(湖北日報網)訊(通訊員 姜泰陽)從午后的美容院到深夜的健身房,從特色的餐飲零售到定期的家政服務,預付式消費如同都市生活的“萬能鑰匙”——一次充值金、一張會員卡,就能開通優惠套餐、解鎖專屬服務。
當預付式消費成為一種普遍的消費方式時,“辦卡容易退卡難”也隨之而來——“余額退款無處追討”“商家失聯充值打水漂”,不僅有可能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破壞了市場信任機制。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該《解釋》以27條細則直擊預付式消費領域“退費難”“跑路頻發”等痛點,賦予消費者合同解除權、預付款返還請求權等法律武器,為民生消費筑牢法治安全網,構建“敢消費、愿消費、樂消費”的良性生態。
近日,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法院二七人民法庭審結的一起預付式消費糾紛,正高度契合了前述司法解釋的相關法律精神。
某足浴店系于2021年登記設立的個體工商戶,屬于居民服務業,經營范圍為足浴服務、生活美容服務、養生保健服務(非醫療)等。
2022年5月至2023年9月,顧客王某在該足浴店多次充值購買并消費全身保健理療服務,然而數次體驗后王某感覺身體不適,出現過敏現象,于是要求解除合同并退還剩余預付服務費用。該足浴店認為王某過敏現象并不是理療造成的,告知根據充值協議因消費者個人原因造成的違約不予退費。雙方協商不成,王某將對方訴至二七法庭。
法院審理認為,預付式消費合同的履行具有較強的人身屬性,消費者和商家應相互信賴、相互配合,在商家提供的服務不能滿足消費者需求時,法律層面不宜強制雙方繼續履行剩余合同,而應當結合合同訂立目的、履行情況等事實基礎,尊重消費者自主選擇服務的權利,依法保護消費者的單方解除權。
本案中,王某因自身原因要求解除服務合同,某足浴店拒絕退還款項,雙方服務合同已無繼續履行的可能,故王某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解除預付式消費合同。
據此,在充分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結合雙方共同確認的購買服務項目及金額、實際消費次數、剩余未消費次數等因素,綜合考量違約責任因素,最終判決某足浴店退還王某剩余未消費的部分服務費十萬余元。某足浴店及王某均服判息訴。
Copyright ? 2001-2025 湖北荊楚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互聯網新聞信息許可證 4212025003 -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鄂B2-20231273 -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鄂)字第00011號
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 1706144 -
互聯網出版許可證 (鄂)字3號 -
營業執照
鄂ICP備 13000573號-1
鄂公網安備 42010602000206號
版權為 荊楚網 www.cnhubei.com 所有 未經同意不得復制或鏡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