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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天都市報極目新聞訊(記者袁超一 通訊員李斌 張婷婷 金永芳)6月19日,極目新聞記者從湖北省襄陽市谷城縣人民法院獲悉,該院近日審結一起未成年人誤操作機動車致人受傷案件,一名3歲女童的父母被判承擔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5萬余元。
案情顯示,2023年10月22日,嚴某(女)駕駛電動三輪車,載著3歲的女兒童童(化名)外出購物。到達目的地后,嚴某停車離開,將童童獨自留在車內,且未拔出車鑰匙。嚴某購物期間,車輛突然向前沖出,將行人張某撞倒,致張某受傷。后經鑒定,張某為十級傷殘。
事發時,嚴某與丈夫劉某正在鬧離婚。事發后,劉某給嚴某寫下承諾書,表示愿意承擔此次事故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2024年6月,雙方協議離婚。
2024年12月,張某與劉某、嚴某協商賠償無果,遂將二人訴至谷城縣人民法院。
法院審理查明,嚴某停放電動三輪車的路段十分平坦,可排除車輛自行溜車的可能。嚴某離開車輛時,既未拔出鑰匙,也未拉起手剎,不排除童童啟動車輛致張某受傷的可能。《民法典》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童童是實際侵權人,對事故應承擔主要責任。被告嚴某、劉某作為童童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應對原告張某的各項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同時,嚴某作為電動車的駕駛人,應當知曉車鑰匙沒有拔出的危險性,而她不僅停車不拔鑰匙,還將未成年人獨自留在車上,對事故發生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一定責任。雖然劉某愿意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但該承諾是他與嚴某之間的約定,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因此,法院判決,對原告張某的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15萬余元損失,由被告嚴某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劉某應在60%的范圍內與嚴某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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