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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天都市報極目新聞訊(記者邱睦 通訊員王侃 王思宜 實習生李木子)大街小巷的窨井蓋,關乎著群眾“腳底下的安全”。近日,武漢市漢陽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窨井傷人”案,判決井蓋管理單位賠償受傷市民12萬元。
2023年1月的一天,武漢某單位職工李靖(化名)騎電動自行車外出開會。返程途中,電動自行車碾上路中一處窨井蓋。由于井蓋松動,電動自行車失去控制,李靖摔倒在地。他無法行動,打電話向同事求援。同事迅速趕到,將他送往醫院救治,并拍下現場照片。
次日,李靖撥打市長熱線反映情況并報警。之后,他先后三次住院治療。其病歷顯示,此次事故造成他鎖骨骨折、肩鎖關節脫位。
出院后,李靖自行委托鑒定機構鑒定,其所受損傷構成十級傷殘。用人單位為他辦理了工傷手續,社保機構向他支付了部分醫療費、伙食補助及傷殘補助金。
“窨井蓋損壞未及時修理更換,才導致我受傷,管理單位應當承擔相應責任。”李靖認為,他雖然通過工傷保險得到了救濟,但其受傷成因與窨井蓋松動有關,窨井蓋管理單位未盡到管理職責,應該賠償他的各項損失。為此他多次與窨井蓋管理單位協商賠償事宜,均未達成一致,于是向漢陽區人民法院起訴索賠。
“肇事的窨井蓋系天然氣井蓋,井蓋損壞及翻起并非公司所為。”法庭上,窨井蓋管理單位相關負責人辯解,事發前,該單位已定期安排人員巡視窨井蓋狀態,未發現松動現象。
李靖因此次事故造成經濟損失12萬元。漢陽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案涉糾紛是工傷與侵權的競合。李靖雖已通過工傷保險獲得救濟,但不影響他依據侵權事實主張侵權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案件審理期間,窨井蓋管理單位未能提供充足、有效的證據證實其盡到了維護、管理職責。最終,法院判決窨井蓋管理單位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向李靖賠償經濟損失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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