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楚網(湖北日報網)訊(通訊員羅海迪 鄧夢雪)近日,由鐘祥市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李某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案,經市法院審理后作出判決。被告人李某因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經查,2017年下半年至2023年9月期間,李某伙同他人在鐘祥市經營某勞務咨詢公司。該公司并不具備境外勞務輸出資質,但李某仍以“出國務工”為名,向有境外務工意愿的人員收取費用,并通過偽造簽證材料、虛構身份關系、冒充旅游出境等方式,幫助人員騙取簽證。
李某除準備虛假的職務證明、銀行流水、不動產權證等材料外,還安排人員以“夫妻同行”等身份假冒旅游,傳授“邊檢話術”,并聯系境外接應人員,策劃偷越國境路線。其間,李某先后組織十余人偷越國境至國外非法務工,另有二十余人因簽證被拒或在出境環節被查獲未能成行。李某通過上述行為非法獲利100余萬元。
檢察機關認為,李某多次組織他人偷越國境,人數眾多,嚴重破壞國家出入境管理秩序,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構成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法院最終采納了檢察機關指控,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檢察官提醒,任何打著“旅游”“留學”“務工”名義非法組織人員出境的行為均屬違法犯罪。廣大群眾應警惕所謂“高薪出國”“快速辦理”的虛假宣傳,避免陷入非法出境陷阱,切實保障自身生命財產安全。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
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集團的首要分子;(二)多次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或者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人數眾多的;(三)造成被組織人重傷、死亡的;(四)剝奪或者限制被組織人人身自由的;(五)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六)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七)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犯前款罪,對被組織人有殺害、傷害、強奸、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條
以勞務輸出、經貿往來或者其他名義,弄虛作假,騙取護照、簽證等出境證件,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
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或者出售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一)持用偽造、變造、騙取的出境入境證件出境入境的;(二)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證件出境入境的;(三)逃避出境入境邊防檢查的;(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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