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楚網(wǎng)(湖北日報網(wǎng))訊(通訊員 朱子仙 覃婉)為還欠債,常某某、馮某虛構將白酒銷往四川的事實,騙取38萬余元原漿基酒牟利。2025年5月14日,京山市檢察院依法以涉嫌詐騙罪對常某某、馮某提起公訴。8月27日,京山市法院依法判處常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判處馮某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常某某因經(jīng)營不善欠下馮某債務,為償還欠款,二人萌生了騙取基酒變賣牟利的念頭。自2024年7月起,常、馮二人開始有預謀地接觸某酒業(yè)有限公司負責人及本地酒水經(jīng)銷商。為騙取信任,常某某、馮某精心編織謊言。常某某向該負責人謊稱馮某為公司聘請的四川市場銷售負責人,并虛構其與當?shù)卣藛T的親屬關系以博取信任。馮某則負責對接經(jīng)銷商張某某,編造了“他人以酒抵債”“四川市場滯銷需在京山處理”等虛假情況,以明顯低于市場價的價格尋找銷贓渠道。
在取得初步信任后,2024年7月25日,常、馮二人以試銷四川市場為名,要求提取300壺原漿基酒。在未支付任何款項的情況下,常某某憑借一張欠條成功將酒提走。然而,酒并未運往四川,而是直接被馮某等人轉運至事先聯(lián)系好的經(jīng)銷商張某某處,以約10萬元的低價當場售賣,所得贓款被二人瓜分。
初次得手后,常、馮二人食髓知味,于同年7月31日再次以類似手法,騙取400壺基酒。其中部分用于抵償常某某個人債務,其余350壺再次被低價轉賣給張某某,獲贓款約12萬元。
兩次詐騙,常、馮二人共計騙取原漿基酒700壺,價值人民幣38萬余元。事后,為拖延付款,二人繼續(xù)以“四川銷售剛鋪開”等理由搪塞酒業(yè)公司催款,直至案發(fā)。
2024年9月25日,馮某在成都被當?shù)鼐阶カ@。同年10月10日,常某某經(jīng)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主動投案。
京山市檢察院經(jīng)審查認為,被告人常某某、馮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025年5月14日,京山市檢察院依法以涉嫌詐騙罪對常某某、馮某提起公訴。8月27日,京山市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檢察官提醒:要警惕“背景”陷阱。詐騙分子常以“領導親戚”“政府關系”“內(nèi)部消息”等為幌子包裝自己,一定要注意甄別,不要陷入“畫餅”陷阱。在交易時要注意核實基本信息,通過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裁判文書網(wǎng)等官方渠道,核實對方公司及人員的資質(zhì)、涉訴記錄和商業(yè)信譽。要對“高額回報”“穩(wěn)賺不賠”“特殊渠道”的承諾保持高度警惕。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違背常理和商業(yè)規(guī)律的“好事”往往是騙局的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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