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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報訊(記者湯煒瑋、通訊員武仲宣)13日,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武漢仲裁委員會(武漢國際仲裁中心)、武漢長江國際商事調解中心,共同舉辦座談會暨簽約儀式,圍繞“打造涉外商事爭端解決優選地、建立訴訟仲裁與調解聯動機制”深入交流、凝聚共識,并簽署《關于共同打造涉外商事爭端解決優選地建立訴訟、仲裁與調解聯動工作機制的合作備忘錄》。
自此,如果武漢一家自貿區外資企業發生合同糾紛,法院立案前可引導至調解中心;若調解成功,當事人可當場申請武仲出具仲裁調解書,使其立刻具備執行力;若調解不成,則可引導至武仲適用“特別仲裁”程序快速裁決;整個過程中,法院可應申請采取保全措施,并最終保障裁決的執行。形成“調解——仲裁——執行”無縫銜接的閉環,為當事人節省大量時間與經濟成本。
當前武漢正處于建設國家中心城市、打造國內國際雙循環重要節點城市的關鍵階段,光電子信息、生物醫藥、跨境投融資等涉外經濟活動日益頻繁,中外市場主體對“高效、公正、便捷” 的爭端解決服務需求愈發迫切。
此次三方合作中,東湖高新法院作為司法機關,能為聯動機制提供司法政策指導與司法確認、執行保障,讓糾紛解決結果更具權威性;武漢仲裁委依托國際化仲裁員隊伍、全流程線上仲裁平臺,可提供與國際接軌的仲裁服務,滿足跨境糾紛的“高效便捷、保密靈活”需求;長江國際商事調解中心則能以中立第三方身份,在糾紛初期快速化解矛盾,降低當事人時間與經濟成本。
三者聯動形成的“分流引導—調解化解—司法/仲裁確認—執行保障” 閉環機制,既能為中外當事人提供“一站式”爭端解決選擇,更能讓武漢的涉外商事爭端解決服務形成“組合優勢”,助力武漢逐步成為具有國際影響力的“爭端解決優選地”。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增加了“特別仲裁”制度,本次備忘錄也多次提及“特別仲裁”。“特別仲裁”為自貿區等特定區域設立了創新型仲裁程序。它的程序更靈活、審理時限更短、與國際商事仲裁慣例更接軌。
特別仲裁制度從內容上看,體現在四個方面:一是案件僅限于具有涉外因素的糾紛,包括兩類,即涉外海事糾紛,或者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自由貿易試驗區、海南自貿港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區域內設立登記的企業之間發生的涉外糾紛。二是必須書面約定,且約定中國境內的地點作為仲裁地,也就是說案件應當適用中國仲裁法,做出的裁決為中國的仲裁裁決,由中國法院進行司法審查。三是選擇仲裁員需要符合仲裁法對仲裁員資格條件的統一要求。四是組庭之后,三個工作日之內要將相關的信息向仲裁協會備案,以便通過行業協會掌握總體的基本情況,總結實踐、發現問題,適時予以指導規范,并且及時實現對違法違規仲裁活動的監督管理,以確保特別仲裁的規范、有序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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