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荊楚網(湖北日報網)訊(通訊員 陳彬)近日,隨縣人民法院適用刑事速裁程序公開審理并當庭宣判一起假冒注冊商標案,被告人魏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同時禁止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再從事酒類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2021年2月起,被告人魏某看到他人出售假酒暴富,于是動起了“歪腦筋”。從他人處購買了制作假酒的酒瓶、酒蓋、酒盒、防偽標識等外包裝材料,將低價白酒灌裝成茅臺、五糧液、劍南春等知名品牌的假酒,并對外銷售,共收取貨款63045元,已售出未收取貨款8500元,違法所得20000元。2022年7月21日,隨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和隨縣公安局聯合執法,在魏某家中查獲了大量假酒,查扣假冒茅臺、五糧液、劍南春等商標六千余枚,經鑒定均為假冒商標。檢察機關以魏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魏某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適用與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假冒注冊商標達兩種以上、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構成假冒商標罪。被告人到案后主動坦白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同時,為預防被告人再犯罪,法院決定宣告禁止令,遂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五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二萬元,并禁止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內再從事酒類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承辦法官表示,品牌產品標識具有專屬的知識產權,依法受法律保護。本案中,被告人魏某某假冒茅臺、五糧液、劍南春等知名白酒商標,制假售假,不僅侵害了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影響合法企業的品牌形象,擾亂了市場秩序,也危害廣大群眾的身體健康,應當予以嚴厲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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